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內(nèi)容是什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要素有哪些? 全球動態(tài)

2023-04-06 09:12:21 來源:今日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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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最先由德國等大陸法系行政法學者提出,后為立法所接受,現(xiàn)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上一項重要原則,對完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制度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由于理論研究的滯后,沒有在立法上確立該原則,造成與此相關的制度極不完善。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肇始于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后經(jīng)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qū)等的效仿、繼受與發(fā)展,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依據(jù)該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的安定、實現(xiàn)實質的法治行政方法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現(xiàn)代福利國家中,國家和人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系,公民必須信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則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和社會生活的可預測便會遭到破壞。當公民信賴行政行為,并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該行政行為受到存續(xù)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必須撤廢該行政行為時,也應給予相對人相應的補償,此為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基本含義。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內(nèi)容是什么?

基于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和保護社會成員正當利益的考慮,當社會成員對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變形成合理信賴,并且這種合理信賴值得被保護時,行政主體不得更改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補償社會成員的信賴損失。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是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和保護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要素有哪些?

存在信賴表現(xiàn):

所謂信賴表現(xiàn)是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采取的處分行為。行政相對人基于法的安定原則信賴行政行為不會變動,而對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對財產(chǎn)進行處分,從而表現(xiàn)出信賴行政行為。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xiàn)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倘沒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xiàn)也無從談起。

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其判斷基準主要是根據(jù)無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主要強調(diào)了行政相對人對于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對人自己的過錯,造成違法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行為違法則不能成立信賴保護。這一原則得到了德國行政立法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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