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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基金行業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

2022-02-21 09:16:14 來源:第一財經

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網站2月18日消息,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強化經營機構主體責任,促進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旨在規范經營機構董監高、從業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著力構建行政監管、自律管理、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人員管理體系,共七章五十八條。

重要內容包括:

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實現全鏈條監管,根據法律法規,對董監高人員從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并相應從以下方面完善監管安排:

強化經營機構、提名人考察責任,要求其對受聘人審慎考查,并承擔考察責任;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受聘人條件進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更換有關人員;健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監管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及從業人員基本從業信息、誠信記錄公示制度,完善經營機構人員管理信息報送,強化聲譽約束。

《管理辦法》從個人品行、任職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等方面對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任職條件予以細化,區分人員崗位和職責進行分類管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要求,優化經營機構董監高任職條件:

一是不再將參加水測試作為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的人員豁免測試;二是為引進金融科技等領城專業人才,將工作經歷放寬至信息技術等與擬任職務相關的經歷,統一規定3年的相關工作經歷期限,不再根據工作背景設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經營機構董監高的學歷要求和推薦人制度。

《管理辦法》明確行業人員履職應遵循的勤勉盡責、公競爭、維護客戶利益、廉潔自律等基本原則,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行為。同時,細化了對經營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制度安排,解決年來監管實踐中罰則不夠用的問題。

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管理辦法》從任職考察、履職監督、考核問責三方面構建了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與風險管理,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資行為管理、利益沖突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增強內生約束機制;持續提升人員的道德水準、專業能力、合規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水,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合理安排新舊銜接,簡化監管規則體系。

證監會指出,《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

標簽: 必備條件 基金行業 任職資格 水平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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