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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電子: 關于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05-21 23:09:30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301107            證券簡稱:瑜欣電子               公告編號:2023-029

               重慶瑜欣平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資料圖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部分股份。

內。

   一、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概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2】579號)”《關于同意重慶

瑜欣平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核準,公司公開發

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1,837.00萬股,并于2022年5月24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

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本總額為5,503.0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后股本總額為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為1,837.00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25.0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總股本為7,340.00萬股,其中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票數量

為1,837.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5.03%,有限售條件的股份為5,503.00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74.97%。

   公司上市后,股本總額未發生變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總額為

   二、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共計86戶。

證券代碼:301107    證券簡稱:瑜欣電子       公告編號:2023-029

   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書》(以下簡稱“《上市公告書》”)中做出如下承諾:

   (一)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自愿鎖定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之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滿后,在本人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

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并且在賣出后六個月內不再買入公司的股

份,買入后六個月內不再賣出公司股份。

   (3)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

個月內不轉讓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

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市

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

規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依法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

于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

   (5)公司上市后六個月內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即2022年11月24日,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第

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

月;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

   (6)上述承諾不會因為本人職務的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改變。如本人未能

履行上述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則違規減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將歸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減持之日起十日內交付公司,則公司有

權將與上述所得相等金額的應付股東現金分紅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將違規減持

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如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股

東、董事、監事、高管股份減持頒布最新規定,則參照最新規定執行。

   本人現持有重慶瑜欣平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2萬股股份,其中1.37萬股系

于2020年7月受讓控股股東胡欣睿的股份,本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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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之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1.37萬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1.37萬股股份上述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依法減持的,其

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

   (3)公司上市后六個月內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即2022年11月24日,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第

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的1.37萬股股份的鎖定期限自

動延長六個月;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如本人未能履

行上述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則違規減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將歸公司所有。如

本人未將違規減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減持之日起十日內交付公司,則公司有權

將與上述所得相等金額的應付股東現金分紅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將違規減持公

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4)本人持有的其余10.63萬股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除上述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所持

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關于穩定股價的承諾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

交易日的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且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及

實際控制人未履行穩定公司股價措施或雖履行穩定股價措施但公司股票價格仍

低于每股凈資產,則觸發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義務,本人將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變動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觸發時,本人將在收到通知后2個工作

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公告,公

告應披露擬增持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總金額、完成時間等信息。依法辦理

相關手續后,應在2個交易日內啟動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實施完畢后,公司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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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的增持價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金額。本人承諾,

本人如在公司領取薪酬,單次增持的資金總額不低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從發行人

取得的稅后薪酬或津貼的20%,若某一會計年度內公司股價多次觸發上述需采

取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則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獨立董事除外)、高

級管理人員增持的資金總額不超過上一個會計年度從發行人取得的稅后薪酬或

津貼的50%。

   該次增持實施完畢后,如再次出現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本人將依據前述承諾繼續履行增持義務。

   如出現下述情形,本人可終止該次增持計劃:

   (1)公司公告啟動穩定股價的措施但尚未實施時,公司股票收盤價已經回

升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公司可以不再繼續實施穩定股價

的措施;

   (2)本人實施該次增持計劃將導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

   本人承諾本人將不會出現下列情形:

   (1)對公司董事會提出的股份回購計劃投棄權票或反對票,導致穩定股價

議案未予通過;

   (2)在公司出現應啟動預案情形且本人符合增持上市公司情形時,如經各

方協商確定并通知由本人實施穩定股價預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

不履行公告增持具體計劃;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體計劃但不能實際履行。

   本人在任職期間未能按本預案的相關約定履行其增持義務時,公司有權將

本人履行增持義務相等金額的工資薪酬(扣除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的部分)扣

留,待本人履行增持義務后,再行發放;本人如在任職期間連續兩次以上未能

主動履行股價穩定預案規定義務的,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事會、監

事會、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提請股東大會同意更換本人職務,或由公司董事會

解聘本人職務。

   如股價穩定預案實施過程中涉及應當截留應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

現金分紅,本人應當促成公司按時足額截留,否則,本人應當向中小股東承擔

賠償責任,中小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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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本人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

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本人承諾如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

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本承諾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發行實施完畢前,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于

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他新的監管規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中國證監會

該等規定時,本人承諾屆時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最新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7)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對此作出的任何

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擔對公司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作為填補回報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諾,本人同意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

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擔相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擔解釋、

道歉等責任;若違反該等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擔對公司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四)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

招股說明書》中做出的承諾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書》中做出的承諾一致。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除上述承諾外,無后續

追加的承諾。

   (六)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已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后續將在承諾

期內持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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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公司也

不存在對其違規擔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為3,189,9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3459%。

   (三)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共計86戶。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體情況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東

  序號                   數量(萬股     占公司總股    通數量(萬         數量(萬股

               名稱

                         )        本比例       股)            )

              重慶市涪陵

              有限公司

              其他75名股

                東*

        總計              320.36    4.37%    318.99          1.37

   *股東楊曉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25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0.34%,由于楊曉飚先

生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本次解除限售數量的25%。

   *股東歐德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24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0.33%,由于歐德全先

生現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本次解除限售數量的25%。

   *股東謝冬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12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0.1635%,由于謝冬春

先生于2020年7月受讓控股股東胡欣睿13,700股股份,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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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之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13,700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

    份。故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106,300股。

       *股東湯大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12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0.16%,由于湯大虎先

    生現任公司監事,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本次解除限售數量的25%。

       *股東黃興春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數量10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0.14%,由于黃興春女

    士現任公司財務總監,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本次解除限售數量的25%。

       *在其他75名股東中,其中股東李志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8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

    額0.11%,由于李志貴先生現任公司監事,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本次解除限售數

    量的25%;股東李碧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80,0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0.11%,由于李碧

    海先生現任公司監事,其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數量為本次解除限售數量的25%。

       上述股東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股東減持情況,督促相關

    股東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做出的相關承諾,并及時履行信息

    披露義務。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結構表

                          本次變動前              本次變動增減                      本次變動后

    股份性質

                    數量          比例         增加          減少          數量          比例

一、有限售條件股份         55,030,000   74.97%                3,189,900   51,840,100   70.63%

其中:首發前限售股         55,030,000   74.97%                3,189,900   51,840,100   70.63%

    高管鎖定股             0        0.00%                                 0        0.00%

二、無限售條件流通

三、總股本             73,400,000   100.00%                           73,400,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5月15日作為股權

    登記日下發的股本結構表填寫。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結構表情況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終辦理結果為準。

       五、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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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

   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瑜欣電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嚴格

遵守了其在參與瑜欣電子發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諾。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

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關事項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

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保薦業務》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

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相關規定。公司對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保薦機構對瑜欣電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

通事項無異議。

   六、備查文件

司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重慶瑜欣平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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