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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港: 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世界新消息

2023-05-24 17:12:03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1018        證券簡稱:寧波港            公告編號:2023-028


(相關資料圖)

債券代碼:175812        債券簡稱:21 寧港 01

    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

                        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87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告已刊登在《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證券時報》

                      《證券日報》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

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19,454,388,399 股為基

數 , 每 股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0.087 元 ( 含 稅 ), 共 計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

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

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

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

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

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

東賬戶。

   公司股東寧波舟山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國際碼頭(寧波)有

限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寧波寧興(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現金

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

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

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

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

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

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

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

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 0.087 元;待其轉讓

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

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東(含機構投資者),本公

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所得稅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為每股 0.087 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將根據《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

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扣除

告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供合法證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業身份

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憑證;②以居民企業身份向

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③該類股東雖為非居民

企業,但其本次應獲得的紅利屬于該類股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

場所取得的證明文件,由公司確認有關股東屬于居民企業股東后,則

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并由公司向相應股東補發相應的現金紅利款。

如該類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則公司將按照規定代扣

代繳 QFII 股東的現金紅利所得稅。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

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

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

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有關規定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

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783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方案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4-27686159

  特此公告。

                           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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