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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豐藥房: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于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調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注銷數量與價格的法律意見書

2023-06-29 17:13:25 來源:證券之星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


(資料圖)

  關于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調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注銷數

         量與價格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二三年六月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

           關于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調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注銷數量與價格的

                  法律意見書

致: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益豐藥房”或“公司”)委托,擔任公司實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項目(以下簡稱“2022 年激勵計劃”)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上市公司股

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益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等有關規定,

就公司調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注銷數量與價格相關事項(以下簡稱

“本次調整”)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已經得到公司以下保證: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陳述和說明均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無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中的所有

簽字及印章均是真實的,文件的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與原件相符。

  本所承諾,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對公司本次調整相關事宜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本所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實行本次調整的必備文件,隨其他文件材

料一同上報。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實行本次調整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事先書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鑒此,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我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益豐藥房本次調整相關事宜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調整的批準與授權

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

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

案》、《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

事項的議案》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發表

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人員名單進行了核

查,發表了核查意見。

為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在公示期內,公司未收到關于本次擬

激勵對象的異議。監事會對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8月30

日披露了《監事會關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審核意見及公示

情況的說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

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并披露了《關于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報告》。

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對

因離職、降級及績效考核不達標的激勵對象的部分股份進行回購并注銷,本次回

購注銷經股東大會授權,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

立意見。

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價格的

議案》,本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數量由74,400股調整為104,160股,本次回

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價格由25.01元/股調整為17.58元/股,獨立董事對此事項

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本次調整的相關事項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與2023年5月18日

召開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2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

增股本預案的議案》,以公司總股本721,704,930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

現金股利人民幣4.00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4

股,不送紅股,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完成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

  根據《激勵計劃》之“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原則”之“一、回購數

量的調整方法”的相關規定: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

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據此,本次調整回購注銷的數量Q= [ (74,400×(1+0.4) ]=104,160股

  根據《激勵計劃》之“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原則”之“二、回購價

格的調整方法”的相關規定: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其中:P為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價格;n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

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四)派息

  P=P0-V:其中:P0為調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

P為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

  據此,本次調整回購價格P=(25.01元/股-0.4元/股)/(1+0.4)=17.58元/

股。

  三、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公司本次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本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蓋章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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