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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航: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訂)

2023-08-03 18:15:00 來源:證券之星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為“投資者”)的

信息溝通,加深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形成公司與投

資者之間長期、穩定的良性關系,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

運作,最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切實保

護投資者利益,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

作》

 《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

                 《中國東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規定通過充分信

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財經傳播和市場營銷原理加強與投資

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

理行為。

  第三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息披露義務的基礎上開展,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

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

普遍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

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聽取投資者意見建議,及時回應投資者訴求;

重誠信、堅守底線、規范運作、擔當責任,營造健康良好的

市場生態。

  第四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在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

現以下情形:

披露的信息相沖突的信息;

露的行為;

品種正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

內容主要包括: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定期反饋給公司董事會以及管理層;

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易所;

  第八條 《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證券日報》等

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報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網站。根據法

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應進行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

一時間在上述報刊和網站公布。

  第九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機構設置:公司董事長為投

資者關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關系管理

的主要負責人。董事會辦公室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

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日常事務。

公司可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實施投資者關

系工作。

  第十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當建立完備的投

資者關系管理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至少應當包括

下列內容:

有)

 ;

  第十一條   以適當方式對公司有關人員,特別是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知識

的培訓。

  第十二條   公司在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公司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積極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統一安排、

協調。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工作和保守商業機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它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

書室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面對投資者的窗口,進

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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