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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數字貨幣與其賬戶的關系

2021-11-09 08:37:12 來源:第一財經

現代貨是賬戶貨

1930年10月,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的《貨論》在紐約出版,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現代貨是賬戶貨”。

所謂的“賬戶貨”也被翻譯作“記賬貨”,雖然兩者都是指不需要賬戶的實物的或憑證式的貨,但記賬貨是基于記賬活動,并服務于記賬活動的;而賬戶貨則是基于銀行賬戶的貨。有如,一家歐洲注冊的日本公司購買美元計價的石油,支付日元,以歐元記賬。這就出現了諸如計價貨、支付貨、記賬貨,而三者都是所謂的“賬戶貨”,并且是由一家銀行機構辦理業務。這里就容易將“記賬貨”與“記賬貨單位”聯系在一起,而“記賬單位”與“計價單位”似也須厘清……

問題不止于此,如果發生現鈔收支,公司機構依然要入賬、做賬,那么,銀行現鈔是不是現代貨——賬戶貨?如果個人現鈔的收支往往不需要個人記賬,那么相對個人而言,銀行現鈔就不是賬戶貨了嗎?

“賬戶貨”的“賬戶”專指“銀行賬戶”

嚴格地說,“賬戶貨”與“記賬貨”兩者是有語義理解和實踐操作兩個方面的不同的,后者是比較容易引起歧義的。由此而言,問題不在于,是否記賬或誰來記賬等,而在于如何理解“賬戶”本身,關鍵在于,如何認識貨與賬戶的關系。

自動取款機內的銀行現鈔在被取出前后都是“銀行現鈔”,但有什么不同嗎?持款人不同,這是其一,根本在于,前者是置于銀行機構的賬戶內,后者則“暫時”脫離了銀行賬戶。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現鈔都是脫離賬戶的,或者說,并非現鈔在任何時間內都是脫離賬戶的。當現鈔存入銀行,便置于銀行賬戶內,即便是這部分現鈔被盜被毀,也須等待銀行機構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才能顯現其損失狀況。這與個人所持有的現鈔被盜被毀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

雖然大量的銀行現鈔直接處于流通中,但它們總是要時不時地回流到銀行機構,因此,稱這些憑證式或實物的銀行現鈔完全不是銀行賬戶貨,是片面的。其中,紙鈔的流通因殘損而流回銀行機構作為廢鈔回收處理,大額現鈔流通須受到監管當局嚴格管制,不僅如此,發鈔當局還將更新流通中的現鈔,實施新版替換舊版。有如,印度貨當局甚或直接廢止某面額的大鈔。應當說,現代經濟社會中,已經不存在脫離銀行體系的貨,完全脫離銀行賬戶的貨是不存在的,即便有,也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這里比較特殊的部分是“硬”。應當說,小額貨蓋以硬形態流通,相對來說,大額貨則以紙形態流通。紙總是時不時地回到銀行,硬則極少回流到銀行機構。也就是說,硬是最接完全脫離銀行賬戶的“通貨”,特別是那些最小面額的硬,由于長期物價上漲等原因,最小貨單位多已退出定價,貨支付中也很少涉及,小面額硬將逐步退出流通。“硬”體系是前現代貨體系的尾巴,只不過越來越干癟而已。這是貨體系的連續所決定的,即新的貨形態并不能完全斬斷其與舊貨體系之間的關系,不僅要有效地收兌、停兌、廢止,往往還要在新貨體系中部分保留舊的形態。

銀行貨脫胎于銀行票據,從法律責任上說,銀行貨就無法“擺脫”銀行機構,從技術上說,銀行貨并不是以實物形態“進出”銀行機構,其流轉也無法完全“脫離”銀行機構。銀行貨需要銀行機構做出大量的賬目會計處理的,落實到每位貨持有人,就是需要相應的賬戶體系的建立與安排。因此,銀行賬戶體系是銀行服務或業務的發生前提與基礎,更是銀行貨的基礎所在。

賬戶貨是“余額貨”,已然是“數字形態”

銀行賬戶體系各賬戶內的數字是“余額”形態的貨,余額的調整依據是銀行記賬指令,通過余額調整實現不同賬戶間的貨流轉。記賬指令的傳遞是紙質書面的,伴隨技術進步出現了電訊指令,賬戶體系本身也提升為電子化與網絡化。

由此回頭看,銀行賬戶貨本身伴隨記賬指令和賬戶體系自身的電子化、電訊化及網絡化,在邏輯上似乎也已然是“數字形態”。據此認為,數字貨脫胎于電子貨,將數字貨等同于脫離實物及無紙化。誠如此,那么銀行貨經過電子貨便可自然升格為數字貨了?難道銀行家們失去了數字創新能力嗎?那么,在銀行體系之外的數字支付大行其道后,銀行機構的模仿能力也不具備了嗎?斷非如此。

銀行貨是銀行賬戶體系所派生的,數字貨是數字賬戶體系所派生的。銀行貨已然是賬戶貨,即“余額化”的,脫離了物理狀,電子記賬與否或電訊傳輸及確認記賬指令與否等,并沒有改變銀行賬戶體系的屬

銀行貨與數字貨賬戶體系的區別

在英國,金融體系的統一經歷了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才得以完成。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成立后,通過電子通訊即建立了Wire系統,也就是今天許多國家或地區所建立的全額實時轉賬系統,即RTGS。只有統一的金融體系才具備實施全額實時轉賬的前提,而電子通信體系的應用使之成為可能。問題在于,究竟這個全額實時轉賬系統能夠覆蓋到多大的范圍?

美聯儲的Wire和之后陸續建立起來的RTGS所能覆蓋的只有中央銀行和主要商業銀行。換言之,企業和個人在銀行支付體系中并不能實現全額實時的支付轉賬,那么,只有通過銀行支付體系來進行,而銀行間支付體系則頗為復雜,跨境需要Swift系統,非跨境可通過RTGS系統。

毫無疑問,后者的優勢是明顯的,其中“支付即清算”即保障效率和安全;前者是復雜的支付指令的傳輸與確認,并不直接發生支付或清算,即無支付指令的傳輸與確認,便無支付或清算的發生。簡言之,兩個系統的主體都是銀行機構,Swift是“半”開放給企業或個人的,RTGS則對企業和個人是封閉的。這就是說,銀行賬戶體系并不能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實時、全額的支付,也不能覆蓋到全員,更不能提供24小時的全時服務,也無法實現“支付即清算”。

數字賬戶體系的確立超越了銀行賬戶體系,在技術上,能夠為全員的個人或企業提供全時、實時、全額的“支付即清算”服務。但是,從金融管制法律體系上看,技術上的可行,并不意味著會計監管上的可行。也就是說,數字賬戶體系的法律質與銀行賬戶題體系的法律質上存在差異,前者往往是資產類賬戶,不是貨類賬戶,因此,資產的流轉和貨支付就是截然不同的。換言之,在商業上可以被認為是“支付”的部分,在財務會計上則被記賬為資產的流轉。不需要記賬的個人支付活動,往往是數字賬戶體系直接受益者。

數字法有助于解決企業的數字賬戶記賬問題,從而使得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完全實現數字化,進而,使全額、實時、全時、全員的“支付即清算”得以在整個社會經濟體系中拓展開來。

標簽: 賬戶,關系,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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