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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存托憑證業務個人投資者門檻擬下調至50萬元

2021-12-25 07:56:50 來源:北京日報

昨晚,上交所官網發布消息,近日中國證監會就《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以滬倫通為起步的境內外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即將邁入新的發展階段。為穩妥做好各項業務準備,保證業務順利推出,上交所依據《監管規定》制定了配套業務規則,并自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交所介紹,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配套業務規則包括“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即《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配套業務規則對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開放融資功能后的上市預審核安排、交易與跨境轉換機制、持續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憑證個別條款作出相應調整。

證監會表示,鑒于修訂后的《監管規定》將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適用范圍從倫交所主板市場擴展到包括倫交所在內的境外市場,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由倫交所上市公司擴展為中國證監會認可范圍內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修訂后的《暫行辦法》也相應修訂了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即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相應調整為“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中國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人市值要求、上市份額下限及上市市值下限的要求保持不變。

因修訂后的《監管規定》在保留境外發行人可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模式的基礎上,允許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中國存托憑證,修訂后的《暫行辦法》也相應增加了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預審核程序和期限、發行承銷、定價機制、跨境轉換開始時間等條款,并同步修訂上市預審核業務、跨境轉換業務以及做市業務三個配套指引。

上市機制方面,優化中國存托憑證發行后的新增份額登記及上市流程,縮短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周期。跨境轉換機制方面,對中國存托憑證不設限制兌回期,自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之日起即可進行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的跨境轉換。

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了調整,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由不低于300萬元下調至不低于50萬元,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變。

標簽: 憑證 中國 門檻 投資者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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