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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賣房后第二天就出拆遷公告 一夜虧百萬上熱搜:官方回應

2022-06-20 17:09:48 來源:快科技

浙江男子陳先生出售自己在寧波老江東的一套房子,剛和買家辦完過戶手續,第二天就看到了“拆遷公告”,陳先生后悔得直拍大腿,上訴法院要求取消這筆二手房交易。

2021年,家住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中介物色到了陳先生掛牌的一套55方米的房屋。之后,陳先生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

幾天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上述事件也是引發了網友的圍觀,對此官方也是進行了回應。

法官說法承辦法官張波萍介紹道:本案原告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

本案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理由為:

一、涉案房屋所在區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原告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機構掛牌,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將面臨拆遷在內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之內,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

二、情勢變更原則只考慮“繼續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被告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故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標簽: 浙江男子賣房后第二天就出拆遷公告 一夜虧百萬 賣房第二天出拆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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