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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非法獲利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法院:賠償20萬余元

2022-03-28 11:26:51 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關系不能隨便解除。”滕翼(化名)說,在職期間,他既沒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也沒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由將他解聘。由于公司拒絕改變該處分決定,雙方形成勞動爭議。

庭審中,公司訴稱,根據內控部門查證的事實,公司認定滕翼利用工作便利推薦自媒體賬號、由其親屬代營該賬號非法獲利1萬余元。依據企業規章制度相關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關系。因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故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等費用。

法院認為,公司認可員工親屬可以在公司臺開設自媒體賬戶,但主張該行為需要報備及不允許自媒體代運營,因公司不能就此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故滕翼讓其親屬代為案外單位運營自媒體不構成利益沖突。另外,根據雙方出示的證據,可以證明涉案自媒體的開設客戶明確知曉與代運營人之間的利益分成比例,公司出示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自媒體客戶就代運營行為對滕翼進行投訴及滕翼實際獲得利益。3月25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公司賠償滕翼20萬余元。

指責員工非法獲利 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滕翼所在公司是一家大型網絡資訊企業,他于2016年4月8日入職后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崗位為自媒體拓展,職務為拓展副總監,月工資為22000元,另有餐費、話費補助。

2019年7月29日,公司向他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載明:“經內控部查證,您于2017年9至12月利用工作便利推薦某自媒體賬號開通收益,并由您的親屬代運營該賬號非法獲得利益10699.05元。依據《勞動合同法》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您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現正式通知您,公司即日起解除您的勞動關系。”

公司主張,2019年7月16日,業內人士向其舉報滕翼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自媒體賬號申請收益,并在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提取該賬號收益至個人賬戶。為此,公司提供內控部門工作人員與滕翼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等證據予以證明。

在談話錄音中,滕翼認可讓其親戚高某代運營某單位在公司臺上開通的自媒體,高某分別在2017年9月、11月、12月獲得3筆收益。電子郵件顯示,該單位工作人員譚某發電子郵件告知滕翼上述收益為稅后報酬10699.05元,要求高某提供收款賬號及身份證號碼,滕翼與高某通過郵件確認如何轉賬支付該報酬。

此外,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第4條規定: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無論該利益是現實的財產利益還是潛在的競爭優勢,或者索取、收受、給予賄賂試圖從事前述行為,公司將給予辭退處理、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且永不錄用。

滕翼不服公司決定,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滕翼表示,其認可上述錄音是他與公司相關人員的對話,但表示該錄音有剪輯,是誘導的,對錄音的真實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其認可電子郵件的真實,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稱該電子郵件可佐證代運營行為系經過案外單位同意的。另外,他對《員工手冊》的真實不認可,稱其從沒見過該手冊。

員工并未以權謀私 公司被裁給付賠償

滕翼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后,主張公司所謂的投訴舉報系釣魚執法,內控部門存在不實調查等情形,事實上,其本人并未獲得公司指稱的利益。他提交的電腦截圖及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涉案自媒體單位知曉代運營及分成情況。其中,譚某曾在2017年9月及11月兩次確認利益分成比例為4:6,自媒體方所占比例為6。另外,譚某表示,其覺得代運營的效果不錯,更不可能就二年前的事情進行舉報。

滕翼提交的與公司負責人劉某通話錄音顯示,劉某稱:“公司當時的規章制度是不健全的,代運營自媒體的事情在制度中沒有禁止。”

公司否認滕翼的主張,辯稱所謂的釣魚執法與事實不符,其內容均是客戶如實陳述。劉某的電話錄音雖然真實,但其系以私人身份打的電話,出于善意及對滕翼職業生涯的考慮,才做出了相應的表示,該說法不是對公的,不代表公司。

仲裁庭審中,仲裁員詢問員工的親屬是否可以在公司臺上注冊自媒體賬號,公司表示可以注冊但需要員工向其直屬領導報備。滕翼則表示,員工親屬可以自行注冊且員工無需報備,公司領導也有自己注冊賬號的。關于公司臺上注冊自媒體賬號是否允許代運營,公司表示禁止代運營,滕翼讓其親屬代運營未經過自媒體客戶同意,違反公司規定,屬于以權謀私,并影響了公司聲譽。滕翼則表示,公司并未禁止代運營行為,且其親屬的代運營行為得到自媒體客戶同意。

依據查明的事實,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應支付滕翼2019年第二季度績效獎金差額6160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99399.56元,兩項合計205559.56元。

員工未獲非法利益 公司解聘構成違法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認為滕翼讓其親屬代為案外單位運營自媒體違反公司規定,并以其獲得非法利益為由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就解除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制度依據承擔舉證責任。根據雙方在仲裁階段的陳述,公司認可員工親屬可以在公司臺開設自媒體賬戶,但主張該行為需要報備及不允許自媒體代運營,就此未提供充足證據,故滕翼讓其親屬代為案外公司運營自媒體非構成利益沖突。另外,根據雙方出示的相關郵件、微信記錄,可以證明自媒體的開設客戶明確知曉與代運營人之間的利益分成比例,公司出示的相關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自媒體客戶就代運營行為對滕翼進行投訴及滕翼實際獲得利益。因此,公司解除滕翼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在仲裁階段,雙方均認可《績效等級劃分及對應分值》的真實,該證據顯示績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4分但小于4.5分的,對應考核評估等級為A。公司出示的《績效指標》顯示2019年第2季度滕翼的績效考核最終得分為4.1,考核等級為C,此與《績效等級劃分及對應分值》規定不符,公司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仲裁裁決公司向滕翼支付相應季度獎金差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亦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作出與仲裁裁決內容一致的判決。

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提交OA截圖,證明《員工手冊》已于2019年5月8日通過OA系統進行過公示。另外,還有銀行收付款憑證、內控部調查材料及調查結論,證明滕翼假借代運營的名義私自將賬號收益提取至私人賬號且拒不返還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規定,涉嫌侵占公司資產,公司令其退還侵占款項并予以辭退。針對公司提交的新證據,滕翼質證稱無法核實《員工手冊》的真實,主張涉案事實發生于2017年,該手冊系2019年制定,對此前行為無約束力。

二審法院認為,《員工手冊》系公司單方制作截圖,無其他證據相佐證,無法核實真實。綜合全案證據,因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 勞動關系 非法獲利 勞動合同法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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