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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補償嗎(企業如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023-05-18 07:37:01 來源:法律解答

簽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補償嗎?

1、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給予相應的補償。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如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競業限制的范圍應與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其他行業領域,實踐中應當權衡是否不當地剝奪了員工的生存權。

3、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離職者在什么范圍內不得開展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對手。另外,競業限制的區域必須合理。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單位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有關。

4、應當以可能與企業產生實質性競爭危險的區域為禁止區域或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競業區域。企業任意或無節制地擴大競業限制范圍,不但對企業沒有價值,而且還可能涉嫌構成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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