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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過期物品應如何處罰(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

2023-06-12 08:23:03 來源:法務在線

銷售過期物品應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

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標簽: 銷售過期物品應如何處罰 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 銷售過期物品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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