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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 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2023年-2025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世界熱文

2023-02-28 23:01:27 來源:證券之星

          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未來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為完善和健全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

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程序和監督機制,提高利潤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切實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 號)、《上市公司監管

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2 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3 號)及

《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文

件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結合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要求、社會

融資環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公司制定本規劃的主要考慮因素

  公司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實行持續、

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在綜合考慮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

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

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建立對投資者科學、持續和穩定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充

分維護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等權利。

  第二條 本規劃制定的基本原則

  本規劃的制訂應符合《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相關條款的規定。公司應

根據當期的經營情況和項目投資的資金需求計劃,在充分考慮股東利益的基礎上

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確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并據此制訂一定期間執行利

潤分配政策的規劃,以保持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三條 本規劃履行的決策程序、調整機制、實施

  (一)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利潤分配事項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并且經二分之一以上

獨立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對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并經監事會全體監事過

半數同意。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

(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

配政策事項時,應當安排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等方式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

便利。

  (二)利潤分配的調整機制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

的,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提案中應詳細論證并說明原因,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

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有關調整利潤分配的議案需提交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

意、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及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應當就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發表獨立意見。有關調整利潤

分配政策的議案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次

股東大會同時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

  (三)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

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四條 未來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公司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后進行利潤分配。在保證公司正

常經營的前提下,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在具備現金分紅的條件下,

公司應當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

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合理因素。

  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在公司當年盈利、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且保證公司能夠持續經營和長期發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安排,且審計機構對公司該

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

利。

  重大投資計劃、重大現金支出以公司章程規定為準。

  該等重大投資計劃或者重大現金支出須經董事會批準,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后方可實施。

  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

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

提出預案,并按照公司章程、本規劃規定的決策程序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

議。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

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和執

行情況。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或分紅水平較低的,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對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合理性發表獨立

意見。

  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公司在經營狀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

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

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在滿足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公司每年度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可以根據盈

利情況和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分紅或發放股票股利,具體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

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擬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附則

  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

行。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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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未來三年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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