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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拉卡拉: 監事會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2023-05-22 22:56:20 來源:證券之星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依據《公司法》《證

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 1 號—業務辦理》

                               《公司章程》

等有關規定,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相關事

項進行核查,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

劃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

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3、上市后最近 36 個月內出

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規規

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備實施本激

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符

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包括:1、不

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

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情形;6、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勵計劃的制定及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 1 號—業務辦理》《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符合公司

的實際情況。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

或安排。

  五、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有利于調動激勵對象的積極性、創造性與責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從而為股東帶

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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