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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 廣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3-05-29 17:18:08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3051              證券簡稱:鹿山新材          公告編號:2023-043

債券代碼:113668              債券簡稱:鹿山轉債

廣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


(相關資料圖)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40 元(含稅);

    本年度不實施送股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93,319,00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

金紅利 0.40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37,327,600.00 元(含稅)。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

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

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公司股東汪加勝、韓麗娜、廣州市鹿山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廣發乾和投資有

限公司、廣州穗開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派發。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

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

                                  (財稅

〔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實

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40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

資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

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

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

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股息紅利按上述規定

計稅。

   (2)對于持有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

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規

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個

人所得稅。即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

股 0.36 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

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 0.36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

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

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于 2014 年頒布的《關

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

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

幣 0.36 元。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

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

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

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

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股東對于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廣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0-82107339

  特此公告。

                          廣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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