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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新材: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南亞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核查意見

2023-08-02 20:20:39 來源:證券之星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核查意見


(資料圖)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作為南亞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亞新材”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

市持續督導的保薦機構,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并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

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對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情況進行了認真、審慎的核查。核查情況及意見

如下:

  一、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業務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遠期外匯交易的

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在匯率發生大幅波動時,

公司仍保持相對穩定的利潤水平。不做無實際需求的投機性交易,不進行單純

以盈利為目的外匯交易。

  二、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品種

  公司擬開展的遠期外匯交易業務只限于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所使用的結算

外幣,交易的交割期與預測收(付)款期一致,且交易金額與預測收(付)款

金額相匹配的遠期外匯交易業務。

  三、遠期外匯交易的業務期間和交易額度

  根據公司及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

計劃交易額度不超過 8,000 萬美元,有效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 12 個

月內。

  在上述年度資金額度范圍內,由公司董事長履行日常審批程序并簽署相關

法律文件,或由其授權公司及子公司授權代表簽署相關協議和文件。

  四、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風險分析

  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可能存在一定風險:

可能低于公司對客戶報價匯率,使公司無法按照對客戶報價匯率進行鎖定,造

成匯兌損失;

未及時、充分理解產品信息,或未按規定程序操作而造成一定的風險;

構違約,則公司不能以約定價格執行外匯合約,存在風險敞口不能有效對沖的

風險;

回,會造成遠期結匯延期交割導致公司及子公司損失;

款預測,實際執行過程中,客戶或供應商可能會調整訂單,造成公司收(付)

款預測不準,導致遠期結匯延期交割風險。

  五、公司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合約時嚴格按照公司預測的收匯期、付匯期和金額進行交易,所有遠期外匯交

易業務均需有正常的業務背景。

審批權限、內部操作流程、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信息隔離措施、風險處理程序、

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確規定,能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風險控制措施是

切實有效的。

法律風險。

現應收賬款逾期的現象,降低違約風險。

險敞口變化情況,對于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董事長,提示風險并執行應急

措施。

  六、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下屬子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是圍繞公司業務來進行的,以正

常生產經營為基礎,以具體經營業務為依托,以套期保值為手段,有利于規避

和防范匯率波動風險,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的影響。

  公司制定了《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關內控流程,公司

采取的針對性風險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時,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擬開展的遠期

外匯交易業務的保證金將使用自有資金,不涉及募集資金。

  綜上,公司及下屬子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能有效地降低匯率波動風

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七、履行的程序和專項意見

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議案》。公司獨立董

事、監事會對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的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一)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可以降低匯率風險,減少匯兌損失,有效控制

經營風險,符合公司業務發展需求。同時,公司制定了《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管

理制度》,符合業務操作風險控制的要求,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尤其是中

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

  (二)監事會意見

  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以正常經營為基礎,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匯率

波動給公司經營造成的風險,符合公司業務發展需求。公司制定了相應的業務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審批程序和風險控制體系,且相關決策程序和審

批流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監事會同意公司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在批準的額度范圍內開展遠期外

匯交易業務。

  八、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務事項已經公司第二屆

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會議召集、

召開及決議的程序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董事已

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己發表同意意見。公司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業

務,有利于規避外匯市場風險,防范匯率大幅波動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的影響,

且公司僅涉及低風險的外匯交易業務,不涉及高風險的外匯交易品種,風險相

對可控;同時,公司制定了《遠期外匯交易業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健全且有

效執行。

  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開展本次董事會批準額度范圍內的遠期外匯交易業

務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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