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證券: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3-08-04 20:16:38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1878 證券簡稱:浙商證券 公告編號:2023-074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相關資料圖)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130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8/10 - 2023/8/11 2023/8/11
? 差異化分紅送轉: 是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7 號——回購股份》第二十三條,上市公
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
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權利,不得質押和出借。
(1)本次差異化分紅方案
公司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扣減公司回購專戶的股份余額為基數向全
體股東每 10 股派發現金股利 1.30 元(含稅)。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
配。
在實施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前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動的,擬維持每股分配比例不變,相應
調整分配總額。
(2)本次差異化分紅具體分派情況
鑒于公司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浙 22 轉債”已進入轉股期,為保證公司本次權益
分派時總股本不發生變化,自 2023 年 8 月 4 日至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期間,“浙 22 轉債”
停止轉股,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相關公告。即本次權益分派股權登
記日的總股本與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股票收盤后的總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的股權登記日的總股本 3,878,190,132 股,扣除公司回購專用賬
戶的股數 36,781,600 股,本次實際參與分配的股數為 3,841,408,532 股,每 10 股派發現金
股利 1.30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499,383,109.16 元。剩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一年度,
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送紅股。
(3)本次差異化權益分派除權除息的計算依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將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每股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
根據公司 2022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公
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發生變動,流
動股份變動比例為 0。
綜上,公司本次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1288)÷(1+0)=前收盤價格-0.1288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8/10 - 2023/8/11 2023/8/11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
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派發。
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配。
(1)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
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
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
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
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 0.130 元;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
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 0.130 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
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
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
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
的,實際稅負為 0。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3 號)等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
派發現金紅利 0.117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對香港
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
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公司統一按股息
紅利所得的 10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每股現金紅利
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
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
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
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人民幣現金 0.130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1-87901964
特此公告。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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