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雙減”仍是“重中之重” 教育部:推動校外教培監管立法
2022-02-14 08:55:44 來源:中國經營網
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取得大幅壓減的階段性成果后,“雙減”工作接下來的重點,將是校外教育培訓監管的法治化、常態化。
日前,教育部發布的2022年工作要點中提出,推動校外教育培訓監管立法。與此同時,對校外培訓的行政執法,其法定職責也將進一步得到強化。
日前,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印發《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加快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范、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
據了解,《意見》是我國第一個關于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專門文件。未來隨著立法進程不斷推進,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將成為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全面構建校外培訓執法體系”
對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強監管的信號越來越明顯。
2月9日,上述教育部等三部門印發了全面加強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工作的專門文件,前述《意見》明確,要加快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范、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執法體系。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級各有關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機制基本理順,執法力量得到明顯加強,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高。
與此同時,校外教育培訓監管立法也提上了日程。2月8日,教育部在2022年工作要點中強調,繼續把“雙減”工作擺在突出位置、重中之重;推動校外教育培訓監管立法,加強執法力量,提升執法能力,抓好執法巡查。
“將校外教育培訓監管上升到立法層面,有助于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監管機制。”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校外學科培訓的治理并非短期行為,對校外教培市場存在的不斷替代、再生、轉換、變異等形式,需要制定專門的指導意見,實行常態化監管。而立法,正是從長遠的視角來看待這個問題。
據了解,此前的2021年9月,教育部曾表示,將加快校外培訓管理條例立法進度。
記者查詢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工作要點和立法、監督、代表工作計劃,其中2022年并無教育培訓相關的立法計劃。
雖然立法工作還有諸多流程要走,但目前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構建校外培訓執法體系”的原則已經確立。
《意見》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重點負責對無證經營,違反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人員、培訓收費規定,違規舉辦競賽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監管執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同時,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意見》還指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要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要增強教育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加快機構設置,加強力量配備,提高人員素質。要制定執法清單、規范執法流程、創新執法方式,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就制定執法清單,教育部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梳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執法職能,制定出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立法情況,細化地方《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將是落實校外培訓監管、明確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一般需經由國務院同意。
去年中央深化“雙減”工作以來,多地已出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據了解,部分省份的省級教育部門,已經完成了監管執法力量的擴充,比如山東省教育廳在2021年12月成立了校外培訓監管處。
而為了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保障,《意見》要求,各地教育、編制、司法等部門要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保障,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
需要注意的是,校外培訓監管還將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在解讀《意見》時稱,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行—刑”銜接機制,健全教育部門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不僅如此,此次校外培訓綜合治理,還將解決此前地方各部門監管標準互不通的問題。
前述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在談及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時表示,要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記者從某沿海地區教育系統了解到,此前該地區在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監管上,雖然教育、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每年都會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聯合整治,但由于各部門執法依據不一,無法形成監管合力,監管效果大打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一些地方為了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已經啟動校外培訓機構的地方專項立法工作,比如遼寧省率先啟動省級層面相關立法。
2020年8月5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遼寧省政府關于提請審議《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根據該草案,校外培訓機構“超標”“超前”教學等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壓實“雙減”仍面臨挑戰
按照《意見》的要求,通過全面加強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工作,要確保“雙減”工作扎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據了解,深化“雙減”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已取得明顯進展。2021年12月底,教育部在介紹“雙減”工作成效時表示,學科類培訓大幅壓減,線下校外培訓機構已壓減83.8%,線上校外培訓機構已壓減84.1%。留下的培訓機構一部分轉為非營利性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價,為人民群眾提供公益服務;不適合轉非的將被注銷。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看來,“雙減”取得階段性成效的同時,學科類培訓正以各種變異、隱形的方式,轉向地下和家庭,這導致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加。
某“雙減”試點城市一位初一學生家長向記者透露,其孩子所在的學校,學生在“雙減”后不再參加校外培訓,但不少家長選擇了一對一的家教。而有的培訓機構老師,在機構關停線下學科類培訓后,仍然以個人名義私下組織學生隱蔽性地在一些場所開展學科類培訓。
類似的現象也引起了教育部的關注,而隱形變異培訓的出現,也為執法工作帶來了難度。
教育部表示,2022年要著力鞏固學科類培訓機構壓減成果,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指導各地開展常態巡查、堅決關停。加大對隱形變異培訓查處力度,開展專項治理。
熊丙奇認為,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轉向地下、遏制非學科類培訓野蠻生長、嚴格規范高中學科類培訓,將是2022年“雙減”的三大重點。這三大重點都將面臨嚴峻的挑戰,比2021年從嚴監管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培訓機構更復雜。
就治理非學科類培訓,在他看來,目前的監管政策是允許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為營利性機構,允許進行資本運作、上市融資,但對培訓機構的資質、培訓內容、收費進行嚴格監管。
但該政策下,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資本進入非學科類培訓領域過度逐利,監管部門就很可能采取其他監管措施,比如允許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為營利性機構,但遏制資本過度逐利,禁止上市;或規定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不能進行資本運作,但允許非學科培訓機構可在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開展培訓。
而如果采用后者,那將對藝術、體育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產生巨大的沖擊,大量非學科培訓機構會像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一樣,選擇退出、繼續轉型或者轉行。
也正因此,熊丙奇認為,遏制非學科類培訓野蠻生長,使用怎樣的政策工具,將決定非學科類培訓行業的未來,也是2022年“雙減”最值得關注的地方。
據了解,非學科類培訓的主管部門責任歸屬工作,各地正在逐步落實。以北京為例,日前北京市體育局出臺《關于做好體育培訓機構準入審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教育部在2022年工作要點中也明確,指導各地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抓緊明確主管部門,體現公益屬性,實現常態化監管,防止出現新的野蠻生長。
可以預見,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監管的走向,2022年或將也是個關鍵年。
記者注意到,去年9月教育部曾表示,對非學科類機構管理,也將一并納入校外培訓管理條例立法進度。
據了解,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已全額納入監管范圍,按照去年10月29日教育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預收費風險保證金收費金額,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事實上,在大幅壓減學科類培訓后,確實出現了資本涌入非學科類培訓的新問題,并引起教育部門的重視。有分析認為,大量的學科類機構涌入非學科類領域,勢必加劇競爭,僧多粥少的局面會愈演愈烈。
在大幅壓減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的同時,實際上,高中階段的學科類培訓如何監管,一直是教育培訓市場關注的焦點。
雖然《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已經明確,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意見有關規定執行,但具體參照到什么程度,并沒有更進一步的規定。
但此次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點給出了監管路徑,即指導各地落實高中階段學科類培訓嚴格參照義務教育階段執行的政策要求。
熊丙奇認為,教育部明確“嚴格參照”,意味著對高中階段學科類培訓的監管,將與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的監管完全一樣。這一治理涉及的問題,比治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更復雜,不是“照搬執行”那么簡單。
在他看來,首先,高中為非義務教育,各地高中教育發展嚴重不均衡,若堵住高中生在寒暑假、節假日、雙休日接受校外培訓之路,必然出現校內“集體補課”與培訓轉向地下、家庭兩種走向。
其次,要求所有高中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都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這與現行的相關法規不符。
據記者了解,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但高中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在禁止之列。而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但高中階段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進行關聯交易。
“因此,如果要求高中階段學科類培訓嚴格參照義務教育階段執行,就必須啟動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熊丙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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