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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企業“霸王”式管理侵害職工權益

2022-01-11 08:56:33 來源:工人日報

這幾天,安徽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點火。據央視網等媒體的報道,該公司一員工去年11月離職結算工資時,因3次遲到被扣3000元,只拿到2017元。當地記者前往核實時,該公司負責人態度蠻橫。隨后,“合肥一公司遲到一次扣1000元”的話題沖上相關臺熱搜榜。目前,合肥市勞動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此事。

遲到一次扣1000元,這個數額恐怕是“遲到界”的“天花板”了,也堪稱“最值錢的遲到”。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以此作為管理員工的依據,員工也應當遵守。但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實現,顯然是有前提的。

比如,企業規定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要求相違背。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并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根據《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參照這些規定不難發現,如果涉事員工所說屬實,那么其被扣的3000元對其5000多元的月薪來說,顯然超出了20%的比例,而其應該被扣除的其實只是遲到期間的工資,具體數額應按照其相應的日薪、時薪去換算。從企業的角度來說,這種做法不像是在管理員工,而像是以管理之名、以員工遲到之名行克扣工資之實,甚至試圖讓員工提供廉價勞動、免費勞動。

比如,企業規定要經過相應的民主程序才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等協商確定。同時,規章制度要向勞動者公示。也就是說,不能用勞動者并不知情的規定去處罰勞動者。那么,上述企業“遲到一次扣1000元”的規定,在制定時與員工協商了嗎?員工了解、認可這一規定嗎?

再如,從有關勞動紀律的常識上來說,企業管理制度設立的處罰標準應該與員工違反制度的程度相適應,有多大的錯就接受相應的處罰,即錯罰相當,兩者之間的比例不能嚴重失衡。

透過此番事件,我們應該看到的更本質的東西,是一些中小企業管理者的任妄為。不時有這樣的新聞報道,有的員工因為沒有完成績效被扣錢、罰款,非但沒有拿到工資還要倒貼企業;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請假一天要扣3倍的日薪;有的員工因拒絕加班被罰上千元……凡此種種,都是企業在濫用管理職權和規章制度,甚至把處罰員工當成了創收或節約成本的一種手段。不得不說,這是一條侵害員工權益、斷送企業前程的歧路。

進而言之,一些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老板拍板、不與員工協商、不尊重員工意愿和權益的事情也不鮮見。在這樣的企業中,勞動關系雙方存在較嚴重的失衡甚至對立。老板眼里既沒有員工,也沒有法律,老板說出來的話就是“制度”,但凡有員工質疑,就可能被處理甚至被開除。

不能放任企業用“霸王”管理條款侵害職工權益。一方面,面對類似的違法和侵權行為,勞動者有權也應該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尋求工會組織、勞動監察部門等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媒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類似企業及其行為的外部監督和制約,要通過對個案的處理亮明態度,以儆效尤,進而震懾更多法治意識淡薄的企業和老板。

用“霸王”式條款對待員工,如此雙輸的管理該歇歇了!

標簽: 管理,侵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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