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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離職后,員工還能以欠薪為由索要補償嗎?

2022-01-18 12:31:09 來源:工人日報

日,讀者林麗麗向本報反映說,因為需要隨男友前往外地工作,她通過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呈的方式辭職離開公司。時隔兩個月后,她又想起自己選擇離職還有另外一個原因,那就是公司還欠她3個月工資沒有發放。此時,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再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林麗麗離職后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離職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規定表明,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離職的,的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也必須依法予以支付。可是,本案涉及的問題是林麗麗離職的理由是其需要隨男友前往外地工作,而且已經通過提前30天提交辭呈的方式離開了公司,她這種離職的理由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范圍。因此,在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雖然公司存在拖欠林麗麗工資的事實,但其再次以此為由索要離職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是不成立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標簽: 索要,為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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