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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職工休了三天病假后竟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稱做法欠妥

2022-01-30 09:02:13 來源:工人日報

醫院開出病假單,職工想休病假,用人單位卻認為不符合規定。職工休了三天病假后,竟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日前,職工黃先生前來本報反映此事。

 

黃先生說,十多年前,他進入一家企業,一直勤勤懇懇工作。前不久,他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醫,醫生認為他是呼吸道感染,開了三天病假給他。根據請假流程,他向人事部門遞交了病假單。可是,人事部門審核后認為,黃先生就是開了三天病假,連藥都沒開,連針都沒打,這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請病假未通過。黃先生心想:病假是醫生根據病情開的,至于藥,因為家里有了,所以他沒有開。在向用人單位做了簡短說明以后,他還是休了三天病假。三天后,他前去上班,被人事部門告知,由于他三天曠工,被企業開除了。“十多年工齡,十多年辛苦,就因為單位一句‘請病假不符規定’,全部抹了?”黃先生悲憤地說。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兆華咨詢師認為,用人單位的這種說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需要立即改正。董兆華分析道,職工請病假,用人單位有沒有權利審核或批準?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當然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請病假的形式進行審核,比如哪個醫院哪個醫生開出的病假,這家醫院具有合法行醫資格否等等;用人單位還擁有對職工請病假內容的審核權,比如,職工到底生的什么病,嚴重程度,病假開具與病情相吻合否等等;用人單位還可以審核職工請病假流程,比如病假單是否按時上交,職工工作是否交接等等。董兆華話鋒一轉說,雖然用人單位擁有職工請病假的審批權利,但這種權利也不能濫用。比如,用人單位對職工請病假有疑問,可以與職工協商,提供相應的交通工具等,請職工到第三方醫院檢查,如果職工病情與病假單相吻,檢查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又比如,涉及職工的隱私病情,用人單位負有一定的保密義務。

董兆華強調,如果職工病情與病假單相吻合,用人單位就應該讓職工休息,如黃先生所說,縱然職工沒有配藥打針,也不是不準假的理由;縱然職工因為病情較重,事先無法上交病假單,事后也可以補交。因此,黃先生休三天病假就遭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欠妥。

標簽: 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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