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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扭的瓜不甜,放棄應聘職位,能否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2022-02-25 13:40:28 來源:工人日報

日,讀者劉莉莉咨詢說,通過筆試、面試、體檢等后,一家公司向她發(fā)出了錄用意向書,并要求她7天內(nèi)到崗。可是,當她如期來到公司時,公司卻以經(jīng)營計劃有變?yōu)橛桑芙^對她用工。

她想知道:在她亦認為“強扭的瓜不甜”且不得不放棄應聘職位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公司賠償其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

法律分析

劉莉莉有權(quán)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這里涉及到的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

結(jié)合本案,公司雖然沒有惡意磋商、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但其在向劉莉莉發(fā)出錄用意向書、提出具體到崗時間后,在其已經(jīng)如約而至的情況下,卻基于一己之私拒絕用工,無疑屬于不講誠實、不守信用、不以善意方式行使權(quán)利,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正因為如此,公司必須賠償其基于對公司的信賴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為入職產(chǎn)生的費用和前往入職發(fā)生的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等所有直接減少的財產(chǎn)。

標簽: 賠償損失 強扭的瓜不甜 公司賠償損失 應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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