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商鋪未經過同意,夫妻一方有權收回嗎?
2022-03-01 11:05:15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職工駱慧反映說,她和丈夫孫某有一套50平方米的商鋪,對于家庭財務事項的處理,他們曾書面約定超過1萬元以上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2021年9月,孫某背著她與翟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商鋪租給了翟某,租期5年,每年租金2萬元。她認為翟某給的租金太低,遂要求增加。由于翟某不同意增加租金,她提出收回商鋪。因為出租商鋪未經過她同意,是孫某的單方行為,該簽約行為無效。她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權要求收回商鋪?
法律分析
該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駱慧無權毀約。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與第三人進行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時互為代理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該條規定包括以下四點:
一是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日常家事,是指為滿足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須的,非人身性的事務,例如,購買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娛樂、保健、醫療費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費,履行扶養義務發生的費用等。
二是允許夫妻就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進行限制,但是,為了維護正常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之間的這種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夫妻之間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方面有內部限制的約定。
三是夫妻任何一方依日常家事代理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一切結果歸屬于夫妻雙方,取得的權利由雙方共同享有,產生的義務也由雙方共同承擔。
四是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可以與相對人作出該行為的效力不及于另一方的約定。比如,丈夫明確跟相對人說其實施該行為只代表其個人意愿,只約束自己,不涉及妻子。
本案中,孫某有日常家事代理權,有權單方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夫妻約定超過1萬元的家庭財務事項須雙方共同決定,但相對人翟某在簽約時并不知曉該約定。因此,駱慧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或者有內部約定為由而主張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如駱慧執意要解除該合同,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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