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投訴 > 正文

購物時尚未付款被誣陷是小偷 消費者人格權如何保護?

2022-03-01 11:07:59 來源:工人日報

今年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湖墅市場監管所收到消費者余女士投訴,稱其母親戴某前一日在某果蔬店消費時,被該店店長誣陷偷盜豬肉,被辱罵是小偷,并被扣在店里,還要罰款2000元。民警到達現場后未發現戴某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余女士訴求對該店店長將戴某進行人格侮辱、涉嫌敲詐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進行處理。

經核查,1月12日上午9時左右,戴某到該店購買豬肉,將兩包已稱重打標價的豬肉裝在一個袋子里(肉末在下,豬小排在上,肉末標價簽被遮擋)并打了個結,拿到收銀臺準備付款,收銀員覺得袋內有異常,詢問戴某是否有2包豬肉,戴某回答“不知道”。該店店長查看監控后認為戴某有故意偷竊行為,稱戴某為小偷,在店內偷豬肉,但未第一時間報警,把戴某扣留在辦公室里,并要罰款2000元,否則不讓其離開。一小時后戴某女兒余女士請假趕到該店之后雙方起爭執,該店店長撥打“110”報警。經民警現場調查,雙方因購物發生糾紛,戴某的行為不屬于盜竊的違法犯罪行為。

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湖墅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組織調解,最終雙方協商達成調解協議:果蔬店對該店店長做停職處理,在店內張貼公告恢復戴某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補償戴某和余女士相關損失共5000元。

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該店店長憑主觀臆斷認定消費者戴某為小偷,并侵犯其人身自由,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同時,該店店長的行為屬于職務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該店承擔。

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湖墅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財產安全受到法律保護,商家無權對消費者進行處罰和限制,如在店內發生盜竊事件,商家應當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并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如有上述行為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付款時,要主動出示并核對商品數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誤會;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第一時間向政府部門反映,查明真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簽: 消費者人格權 中國投訴 誣陷偷盜 涉嫌敲詐

精彩推薦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免責聲明 | 誠聘英才 | 廣告招商 | 網站導航

 

Copyright @ 2008-2020  www.53123.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國品質網 版權所有
 

聯系我們:98 28 36 7@qq.com
 

未經中國品質網書面授權,請勿轉載內容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