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離職證明關系到勞動者的再就業(yè)權益 單位拖延造成損害要賠償

2022-06-22 08:56:22 來源:中國網(wǎng)產(chǎn)經(jīng)

蘇某從原單位離職后,收到新單位的錄用通知,通知其于2019年10月報到,并須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但直到12月原單位才為其出具離職證明。蘇某訴至法院,并提交了錄用通知、索要離職證明微信記錄等證據(jù)。他認為,自己離職后,多次索要離職證明未果,導致其喪失入職新單位的機會,因此要求原單位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原單位賠償損失8000元。

法官說法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能否及時獲取離職證明,關系到勞動者的再就業(yè)權益。實踐中,用人單位拒絕、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引發(fā)了不少勞動爭議糾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致離職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等就業(yè)權益的損害,勞動者有權據(jù)此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此外,有些單位在離職證明中所作的記載并非客觀評述,給勞動者的再就業(yè)制造障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述內(nèi)容均屬于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客觀描述,一般不會引起爭議。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時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借出具離職證明之機減輕或免除自身義務、減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xiàn)。

用人單位應積極履行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義務,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賠償責任風險。勞動者在遭受相關權益損害時,要積極維權,并在仲裁或訴訟中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產(chǎn)生、該損失與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例如提交新單位的錄用通知、索要離職證明以及因缺少離職證明而再就業(yè)失敗的相關證據(jù)等。

標簽: 離職證明 勞動者再就業(yè)權益 單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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