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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 再升科技關于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世界快播報

2023-05-12 21:11:56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3601    證券簡稱:再升科技    公告編號:臨2023-051

債券代碼:113657    債券簡稱:再22轉債


(資料圖片)

              重慶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上訴人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

     稱“江蘇高院”)已作出二審終審判決((2019)蘇民終1405號),駁

     回上訴人周介明等人對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郭茂先生的訴訟請求,

     預計該案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實質影響。

   重慶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

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簡稱“中盛鑫瑞”)、楊興志、盧立文等五被告與周介明、王月芬、太倉市創

發投資咨詢事務所(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太倉創發”)、張明華等四原告

相關的民事訴訟事宜,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的《再升科技關于收到蘇

州中級人民法院傳票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86)。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

出(2018)蘇05民初字88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周介明等人要求楊興

志支付10,500萬元轉讓款及清償9,164.4萬元本息債務的請求均不能成立,亦

無權要求楊興志承擔違約責任,其要求郭茂、再升科技、中盛鑫瑞、盧文立

承擔共同付款責任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周

介明、王月芬、張明華、太倉創發的訴訟請求;(二)案件受理費1,175,000

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周介明、王月芬、張明華、太倉創發負擔。具體

內容詳見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的《再升科技關于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

臨2019-068)。

   因原告方不服一審判決內容,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

高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2018)蘇05民初字884號”判決,

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

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的《再

升科技關于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75)。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蘇高院出具的(2019)蘇民終1405號《民事判決書》,

江蘇高院認為,鑒于周介明等四人最終是與楊興志簽訂的2018年3月31日的《

股權轉讓協議》,明確是將股權轉讓給楊興志,而之前的協議已經通過簽訂

《合作協議》、諒解備忘錄等方式予以處理,故本案僅根據2018年3月31日的

《股權轉讓協議》確定股權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可,判決由楊興志承擔本

案《股權轉讓協議》的履約責任和違約責任,同時承擔周介明等四人應向西

藏中盛鑫瑞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支付的本息金額支付責任。江蘇高院對

于周介明等四人要求再升科技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合伙、盧文立對楊興志

在該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故駁回了周介明等四人

要求再升科技、郭茂、中盛鑫瑞合伙、盧文立對楊興志在該協議項下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江蘇高院已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并出具(2019)蘇民終1405號《民事判決

書》,判決駁回上訴人周介明等人對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郭茂先生的訴訟

請求,預計該案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實質影響。

   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

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019)蘇民終1405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重慶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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