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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發生糾紛 是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

2022-04-24 11:42:38 來源:工人日報

隨著信息化的發展,網絡直播已成為一種新興的銷售模式。如果主播與簽約的經紀公司發生糾紛,那么,雙方要依何種關系處理,是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最,鄭州高新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種情況的網絡直播合同糾紛案。

2019年,20歲的小文與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傳媒新主播合約。詳細約定小文每月完成至少26個有效天直播情況下,公司為其提供保障傭金5000元,直播收入超過保底津貼的部分由小文和公司五五分成。在合作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主播與第三方經紀公司或任何從事直播及短視頻的相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私自在其他臺開播視為違約,需賠付公司100萬元違約金。

簽約后,公司發現小文私自在非公司安排的其他直播臺上進行直播,后經多次交涉,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公司便以違約為由于2020年10月將小文訴至鄭州高新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約,并賠償各項損失127萬元。

鄭州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小文簽訂傳媒新主播合約顯示為合作協議。合同中未顯示其他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或者勞動規章制度的約定,也未對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休假等方面的權利進行約定。雖然有直播時長的約束,但被告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時間,不受原告控制,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是一種自由、等的合作關系,而非隸屬關系。而且從雙方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上看,雙方約定有保底酬金,并非工資底薪,對于剩余收入的分配方式為五五分成,顯然有別于基于勞動關系領取的薪酬,故雙方并未形成勞動合同關系,而是藝人經紀合作關系。

故法院支持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訴請,小文需賠付違約金,但法院對違約金數額進行了調整。判決解除原告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小文簽訂的新主播合約;被告小文賠付原告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違約金15萬元。宣判后,小文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勞動關系也發生了一定變化,勞動時間、勞動形式與傳統勞動關系存在一定不同。就此案中網絡主播與直播臺來說,主播的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都比傳統勞動關系更加自由,雙方發生糾紛后,網絡主播往往主張自己與網絡臺間存在勞動關系,從而尋求勞動法的傾斜保護。實踐中,大部分情況下雙方可能存在勞動關系或是合作關系,具體如何認定不能僅從工作時間、工作方式等來判斷,還要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

標簽: 網絡主播 經紀公司 勞動關系 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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