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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拒不配合蓋章,工傷職工還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嗎?

2022-07-15 10:59:54 來源:工人日報

同很多社保待遇一樣,工傷待遇申報過程中,經辦機構往往需要參保單位在申報表上蓋章。可是有的單位會因一些糾紛,拒不配合蓋章,工傷職工是否還可以完成報銷手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申報工傷保險醫療費被拒

黃某是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某物業公司服務員,2019年11月工作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七級。黃某兩次向本地社保局申請報銷醫療費,并提供了醫療費票據等材料,醫療費總計194592元,其中用人單位已支付95828.5元。因黃某與單位就該筆款項的墊付產生爭議,雙方未能就醫療費報銷款項劃入的銀行賬戶達成一致,故無法提供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銀行賬號、墊付確認書等資料。

社保局審核認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為本省統一文本格式,申請享受工傷醫療費待遇需用人單位在該表蓋章確認,黃某未能提供該材料,故不予支付黃某該醫療費用。黃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法律未規定申報醫療費需單位同意蓋章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并未規定將前述材料作為申請支付待遇的條件。社保局以無法提供單位蓋章確認的申請材料拒絕給付工傷待遇,與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據此,判決新會區社保局履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的給付義務。

點評:工傷待遇報銷程序不應增設法律規定之外條件

工傷職工報銷醫療費等待遇,經常需要參保單位在待遇申報書上蓋章,但有的單位拒不蓋章配合職工申報待遇,造成職工權利受損。

一、法律未規定職工申報醫療費需單位蓋章同意?!渡鐣kU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均未規定,職工申報工傷醫療費需要參保單位出具同意意見,只要發生了工傷,基金就有義務支付醫療、康復費用。經辦機構在法律之外增設參保單位同意條件,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二、單位已經墊付醫療費,不構成經辦機構拒付醫療費的理由。職工受傷治療期間,一般尚未認定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尚無法支付醫療費。又由于工傷治療費用,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故而此時的費用基本都由職工自付或單位墊付。無論單位是否墊付醫療費,職工持合法診療資料和票據要求報銷的,經辦機構均無權拒付。

三、工傷職工重復享受醫療費待遇糾紛需另案解決。單位參保后,工傷醫療費應由基金支付。單位先行墊付了醫療費,職工另外又持票據享受了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待遇。這就造成了參保單位的權利損害,而并未損害工傷保險基金的合法權利。不過,這種對單位的權利損害糾紛,需要參保單位通過民事法律渠道另行解決。

案件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2022年6月22日發布,2021年度廣東法院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黃某訴江門市新會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給付工傷保險金案》

標簽: 工傷職工 工傷醫療待遇 拒不配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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