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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平臺評價服務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法院這樣判

2022-07-19 13:40:10 來源:人民法院報

在網絡直播臺評價服務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客戶對服務方的評價并非捏造事實,且主觀評論未達到違背公序良俗、人身攻擊、侮辱誹謗的程度,遂駁回訴請。

賀某是一名攝像愛好者,為婚慶公司和商業活動提供攝像服務。柳某為一名粉絲過萬的主播。柳某為舉辦婚禮,挑選并指定了賀某團隊為其提供攝像服務。在柳某舉行婚禮過程中,賀某提供了攝像服務。

賀某訴稱,婚禮過后柳某在直播賣貨過程中,故意在網絡直播間公開詆毀賀某名譽,惡意攻擊賀某,給其造成了嚴重名譽損失,并且降低了其行業內的威望,致使多家婚慶公司不再雇傭賀某,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據此,賀某請求判令柳某停止侵權、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柳某選定賀某為其提供婚禮攝像服務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賀某為柳某提供了攝像服務,雙方應系商家與消費者的關系。柳某對賀某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并發表了相關評價,本案處理應厘清合理差評與惡意侵權的邊界。對此,應從客觀事實與主觀評論兩方面進行考量。在客觀事實方面,必須有一說一、如實表述,不能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在主觀評論部分,不同消費者的消費體驗不同,應允許消費者結合自己的體驗發表評論。主觀評論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不存在侮辱誹謗、人身攻擊,均應得到允許,不宜過分苛責。本案中,賀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完全按照雙方約定提交了相應的攝像作品,故不能證明柳某所稱沒有收到賀某攝像作品完全系捏造事實;柳某的主觀評論措辭雖有失妥當,但內容仍是主要針對賀某的拍攝行為,柳某的評論未達到違背公序良俗、人身攻擊、侮辱誹謗的程度。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賀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標簽: 網絡直播平臺評價服務 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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