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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電子: 關于弘信電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廢的法律意見書

2022-11-16 18:00:01 來源:證券之星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于廈門弘信電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證字[2021]AN007-4 號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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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于廈門弘信電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證字[2021]AN007-4 號

致:廈門弘信電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擔任公司實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專項法律

顧問,并已出具了“國楓律證字[2021]AN007-1 號”“國楓律證字[2021]AN007-2

號”

 “國楓律證字[2021]AN007-3 號”法律意見書(以下稱“前次法律意見書”)。

  據《公司法》

       《證券法》

           《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所就弘信電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廢事項(以下稱“本次作廢”)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弘信電子本次激勵計劃所必備的法定文

件隨其他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弘

信電子履行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

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弘信電子提供的有關本次作廢事項

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作廢的具體情況

  (一)因激勵對象離職/擔任監事作廢限制性股票

  根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激勵對

象因辭職、公司裁員而離職,在情況發生之日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歸屬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并作廢失效?!薄叭艏顚ο髶伪竟颈O事、獨立董事

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員,則已歸屬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

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歸屬,并作廢失效?!?/p>

  鑒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 34 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2 名激

勵對象因擔任本公司監事,已不符合激勵條件,公司對上述 36 名激勵對象已獲

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合計 565.9800 萬股進行作廢處理(因公司 2020 年權

益分派,上述人員需作廢限制性股票的數量由 471.6500 萬股調整為 565.9800 萬

股)。

  (二)因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未達標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歸屬

期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為:“2021 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 36 億元或 2021 年度

凈利潤不低于 3 億元”“若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則所有激勵對象對

應考核當年計劃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歸屬或遞延至下期歸屬,并作廢失效?!?/p>

根據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誠審字[2022]361Z0243 號”

《審計報告》及公司《2021 年年度報告》,公司 2021 年度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均

未達到上述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目標,故相關激勵對象對應考核年度計劃歸屬的

限制性股票合計 269.4060 萬股(經 2020 年權益分派,上述人員需作廢限制性股

票的數量由 224.5050 萬股調整為 269.4060 萬股)均不得歸屬,并作廢失效。

  綜上,本次因激勵對象離職/擔任監事以及因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未達標合計

作廢835.3860萬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律師認為,本次作廢事項符合《激勵計劃》

以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作廢已履行的程序

  根據公司提供的會議文件并經查驗,公司針對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廢事項已履

行如下程序:

于作廢部分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對公司 835.3860 萬股限

制性股票進行作廢。

“公司本次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關規定,程序合法、合規,不會對公司的

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會影響公司管理團隊的勤勉盡責。”

于作廢部分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監事會認為:“根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有關規定,本次作廢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項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

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p>

  本所律師認為,弘信電子本次作廢事項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

符合《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三、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弘信電子本次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現階段

必要的批準和授權;本次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及結果符合《管理辦法》

                                 《公

司章程》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叁份。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廈門弘信電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廢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負 責 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桑   健

                             溫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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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法律意見書 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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