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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觀點:哈投股份: 哈投股份重大事項內部報告制度

2023-03-10 20:10:51 來源:證券之星

 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項內部報告制度

(經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十六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相關資料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重

大事項內部報告工作,明確重大事項內部報告的職責和程序,加強內部管理,控

制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

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公司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公司。

  第三條 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重大事項上

報流程,以保證其能及時的了解和掌握有關信息。

  第四條 公司證券部為公司接收重大事項報告的指定部門;負有報告義務的

有關單位的信息報告義務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分管領導、分子公司主要負

責人;

  (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東;

  (四)公司各部門、分子公司其他對公司重大事項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條 信息報告義務人以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項的人員,在該

信息尚未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重大事項的范圍

  第六條 信息報告義務人應報告的有關信息包括:

  (一)發生或擬發生以下交易事項:

提供勞務;工程承包;及與日常經營相關的其他交易。)

  上述“1、購買或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

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

仍包含在內。

  進行“財務資助”、

          “提供擔保”的交易,無論金額大小,均需履行報告義務。

如果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被擔保人出現

破產、清算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形,報告人應當及時報告。

  簽署與“12、日常交易”相關合同,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報告人應當及時

報告:

公司或分子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 億元;

額占公司或分子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 50%以上,且絕對

金額超過 5 億元;

  (二)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參股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公司關聯人名單由公司下發,各單位發生與名單內企業的上述交易時,應及

時報告。

  (三)訴訟和仲裁事項:

執行情況;

  (四)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

序;

的 30%;

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案調查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 3 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

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等;

價格和方式、營銷戰略或法律、法規、規章發生重大變化等);

響;

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

事項;

  (六)子公司召開有關重要會議文件、定期報表:

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七)報告義務人應當按規定報告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當報告事件概況、發生原因、影響、應對措施或者解決方案:

  (八)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一)至(五)項情形涉及金額的,除“財務資助”、“提供擔保”“日

常交易”及關聯交易外,公司層面涉及金額超過 800 萬元,分子公司層面涉及金

額超過 200 萬元的,應及時報告;特殊情況無論金額大小,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章 重大事項報告程序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分管領導、分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

一責任人。分子公司還應指定聯絡人,負責向公司證券部報告與報備。

  第八條 部門分管領導、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在知悉重大事項當日,以電話、

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向公司證券部報告有關情況,同時責成聯絡人填寫重大事項報

告單,由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并附相關依據及資料,報送公司證

券部。

  第九條 按照本制度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的重大事項相關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發生重要事項的原因,重要事項內容、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

  (二)所涉及的承諾、意向書、協議、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及情況介紹等;

  (四)中介機構關于重要事項所出具的報告、意見書;

  (五)公司內部對重大事項審批的意見;

  (六)董事會秘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根據重大事項的具體情況,證券部向主管領導報告并會同相關部門

協調處理,證券部將公司意見以書面文件形式下發給相應部門和分子公司。

  第十一條 部門分管領導、分子公司將重大事項信息形成重大事項報告單提

交至公司后,如需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協調和組織信息

對外披露事宜。

          第四章 重大事項的報告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人應嚴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項報告義務,任何違反本制度的

行為和事項,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公司董事會將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

責任 。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涉及的內容資料,公司各部門及

各權屬公司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報送證券部。

  第十四條 本制度第四條所述負有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人員,應認真、負責

地傳遞本制度所要求的各類信息,對重大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

性負責。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視為違反崗位職責,由公司董事

會秘書根據具體情況向董事會或公司內部相關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處理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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