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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速讀:尖峰集團: 尖峰集團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3-07-05 18:09:07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0668       證券簡稱:尖峰集團           公告編號:2023-016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資料圖)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15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344,083,828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15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51,612,574.20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本公司股東金華市通濟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發放外,其他無限售條件

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

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本公司股東金華市通濟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1)對于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和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

有關規定,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

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5 元;對個人及證

券投資基金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人民幣 0.15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

稅。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中國

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

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135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

(安排)待遇的,股東可按照《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通過滬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

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派發,根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

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由公司按 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

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35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

收協定(安排)待遇的,股東可按照《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

申請。

   (4)對于屬于《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公司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所

得稅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15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公司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尖峰集團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9-82320582、82324699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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