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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元的核桃有蛆蟲,女子要求賠償千元,判了!

2022-03-08 17:42:12 來源:翱翔

東方網通訊員曹赟嫻、記者包永婷3月7日報道:花6.99元買來的核桃里竟然有蛆蟲蠕動,多方協商無果后,蔡女士將商家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2021年2月,蔡女士在某團購APP上購買了1斤核桃,花費6.99元。次日從自提點取貨回家,打開后卻發現多個核桃果仁發黑、味道發苦,有的內部已經霉變長毛,甚至還有蛆蟲蠕動。

“已經在桌上爬了,你們怎么處理?”蔡女士立即向客服反映了這一情況,客服對核桃霉變生蟲的事實予以認同并退還了貨款,但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共識,平臺按規定向她披露了商戶信息。蔡女士與商戶經營者周先生協商未果,隨后便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蔡女士認為,經營者應當合法合規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而周先生向自己銷售的核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于“法律禁止生產經營的腐敗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的產品”,故要求十倍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

周先生書面答辯稱,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真實存在,但原告遞交的各項證據不能證實霉變長毛生蟲的核桃為自己出售,并且原告購買的核桃單價僅為6.99元,要求賠償100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從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涉案霉變生蟲的核桃,有原告的購買記錄、核桃照片、與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的情況等證據,且被告亦認可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現否認核桃是自己出售,顯然與之前的說法不符。

被告還辯稱涉案核桃的包裝袋為透明塑料袋,原告在簽收貨物時即應注意到質量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核桃的形態特征,原告簽收后打開才發現核桃內部霉變生蟲,符合常理。因此,被告所作答辯意見有違事實和誠信,不予采信。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銷售霉變生蟲的核桃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亦沒有證據證明其對食品的安全性已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構成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故原告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標簽: 法律規定 合同關系 生產經營 上海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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