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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干了十多年的社保,現在補不上了,能要求賠償嗎?

2022-03-07 16:11:51 來源:工人日報

我在北京一家餐廳干了十多年。最開始的勞動合同是兩年期,用人單位是總公司。兩年后,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變成子公司。之后,用人單位又變成了總公司,如此來來回回好多次。不過,我實際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以及發放工資的主體等一直沒變過。現在,我要求餐廳依法給我補繳這些年的社保,餐廳只答應補最后兩年的,之前的不管了。經詢問,我的社保現在也補不上了。

請問:我能要求賠償這十多年的社保損失嗎?具體向哪個單位索賠呢?

答: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因此,用人單位應為你繳納社保。若因無法繳納社保給您造成損失,您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另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26條規定:“……(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你既可以向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張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多家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標簽: 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 社會保險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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