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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配合做試管嬰兒 妻子起訴離婚獲支持 夫妻生育權誰來定?

2022-06-29 11:13:41 來源:工人日報

年來,隨著人們生活觀念和生活方式的改變,夫妻生育權沖突也愈發尖銳。夫妻之間享有等的生育權,當夫妻之間的生育權產生矛盾時該怎么處理呢?

丈夫不配合做試管嬰兒,妻子起訴離婚獲支持

小丹和小明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相知,一年后邁入婚姻殿堂。婚后,兩人在家庭重大方向事務及關系處理上矛盾不斷,2021年1月,小丹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小明離婚。

小丹訴稱,自己已經38歲了,和小明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早前醫院診斷為小丹不孕不育并建議做試管嬰兒。但是小明卻對宗教信仰毫無節制地沉迷,要求按照他的理念嘗試辟谷、正骨、求佛來得子,且花費高昂,三年多沒有成果。

此外,在小丹母親生病期間,小明對小丹去醫院尋求西醫治療堅決反對并多次爭吵,不希望小丹給母親做化學治療,希望自生自滅,順其自然,對于疾病治療雙方存在巨大分歧并經常爭吵。

小丹認為小明對宗教信仰毫無節制地沉迷導致逐漸遠離家庭責任,疏遠家庭關系,花費大量金錢和時間在宗教信仰的傳播及布施上,完全無視婚姻家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雙方目前已經分居一年,故要求與小明離婚。

小明不同意離婚,他認為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夫妻吵架很正常,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小明認為其信奉佛教并未影響到家庭生活。小丹母親生病治療的事情,兩人看法不一樣,他只是提出了觀點并沒有強制干預。此外,小明說雙方因身體原因不適合自然受孕,他雖然不同意參與試管等輔助生殖方式,但并非不同意生育,僅是不太認同試管的方式。

所謂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后代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3條明確,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5項規定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丹表示了強烈的生育子女的意愿,雖然小明表示并非不同意生育,但客觀上雙方在10年的婚姻關系內未生育子女。且雙方現已分居,一年內沒有有效溝通或改善夫妻關系的行動,以雙方目前的狀態,短時間內難以實現生育需求,經調解無效,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5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對于小丹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妻子擅自打胎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薛二和李一相識相戀后自愿登記結婚。李一與前夫育有一子,現在跟隨薛二和李一一起生活。婚后,薛二和李一一直沒有生育共同的子女。薛二多次與李一溝通,希望可以擁有一個自己的孩子,但始終遭到李一的拒絕。薛二考慮到夫妻感情尚好,且李一承諾會和自己白頭偕老,便接受了李一拒絕生育的事實,愿意將李一與前夫之子視為己出進行撫養。

后來,薛二知道李一此前曾懷孕,但背著薛二擅自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薛二深受打擊,覺得沒有辦法再和李一共同生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以妻子李一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薛二和李一相識相戀后自愿登記結婚,且婚后感情較為深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李一與前夫之子和薛二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子關系,薛二有權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育子女而老無所養。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薛二的訴訟請求。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男公民,雖然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是建立在女生育權的基礎之上。夫妻雙方只有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標簽: 試管嬰兒 夫妻生育權 生育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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