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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快遞包裹遺失由誰買單?

2022-07-05 09:20:29 來源:工人日報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因快遞包裹丟失引發的糾紛并非少數。那么,此類后果應當由誰來買單呢?針對不同情況,以下案例分別作出了相應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委托代收,包裹丟失自認倒霉

快遞員按照李女士提供的地址將包裹送到小區后,通過電話聯系上了李女士。李女士表示自己正在做核酸檢測,要求交由門衛代收。門衛代收后,電話告訴李女士務必當天取走,因為自己要輪休。時隔兩天,李女士前往取包裹時,發現已經丟失。李女士能否向快遞公司、門衛索要賠償呢?

【點評】

李女士不能向快遞公司、門衛索要賠償。

一方面,快遞公司只是對運輸過程中出現的貨物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快遞公司根據李女士的指示,將包裹交給小區門衛,門衛簽收后意味著快遞公司已經完成了自身義務。另一方面,《民法典》第897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門衛屬于無償保管,且已經告訴李女士務必當天取走包裹,李女士未能按時前往,不能認為門衛對丟失包裹有著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案例2】

擅自存放,快遞公司難辭其咎

快遞員將方女士的包裹送到約定的小區后,見小區因疫情防控不讓進出,便隨手將包裹放在工作人員臨時設置的收柜中,既沒有囑咐工作人員,也沒有告知方女士相關情況。三天后,經查詢得知原委的方女士前往代收柜中尋找時,包裹早已不見蹤影。方女士能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嗎?

【點評】

方女士有權要求快遞公司賠償。

《快遞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遞員未經方女士許可,擅自改變投遞地點甚至沒有告知,無疑與之相違。而《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即快遞公司必須買單。

【案例3】

未辦保價,貴重物品低價賠償

鐘女士發現自己的包裹被丟失后,即向快遞公司提出了巨額賠償:包裹中是丈夫從老家寄給她的價值26萬余元的金首飾。而快遞公司堅持其并不清楚是什么貨物,商品并未保價,只同意按照運費8倍標準賠償。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鐘女士真的只能接受貴重物品低價賠償的后果嗎?

【點評】

鐘女士只能接受。

《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在未辦理保價的情況下,寄件人如果主張按照丟失或損壞快遞的實際價值賠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寄件的事實以及所寄貨物的實際價值。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說,如果鐘女士不能舉證證明,便只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標簽: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快遞包裹遺失由誰買單 快遞包裹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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