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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代繳工傷保險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法院這樣判

2022-07-07 11:42:31 來源:勞動報

A市某人才資源租賃中心與游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將游某派往B市某食品有限公司。A市人才租賃中心與B市某派遣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業務代理合作協議,約定由B市派遣公司為游某在B市代為繳納社保,并約定游某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B市派遣公司應積極配合辦理理賠事宜,涉及經濟賠償的,由A市人才租賃中心承擔。游某在工作中受傷,B市派遣公司作為申請人,為游某的事故傷害向B市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游某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之后,游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B市派遣公司按其工資標準支付一次傷殘補助金差額及一次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委支持了游某的訴求。B市派遣公司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B市派遣公司認為,游某實際上是與A市人才租賃中心建立勞動關系,與B市派遣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派遣公司只是代為繳納社保而已,因而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實際的用人單位A市人才租賃中心承擔。

游某則認為,B市派遣公司為其申請了工傷認定,社保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確認B市派遣公司與自己存在勞動關系,B市派遣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異議。

本案爭議焦點是代繳工傷保險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裁審結果

游某基于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B市某派遣服務有限公司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責任,是依法主張其權利,對于B市派遣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勞務派遣單位應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踐中很多公司會涉及異地勞務派遣,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風險或者降低用工成本,會與用工所在地的某些業務機構協商,由其為勞動者代繳社保。

但代繳社保或工傷保險會存在以下問題: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權。

工傷認定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除非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B市派遣公司并沒有對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故工傷認定決定書具有拘束力,B市派遣公司應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

標簽: 代繳工傷保險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代繳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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