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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關注:許繼電氣: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22-10-14 18:03:54 來源:證券之星

          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2022 年 10 月 14 日經公司八屆三十五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

會負責,主要負責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并提出建議;研究、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五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

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

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并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第四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委員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委員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

辭職報告 。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辦法,進行考核并提

出建議;

  (二)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并提出

建議;

  (三)負責擬定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方案、考核管理辦法等;

  (四)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

會審議。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及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供的信

息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

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須報董事

會同意,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標

準須報董事會批準。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于會議召

開前兩日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即刻做出決策的,為公司

利益的目的,會議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限的限制,但會議召

集人應當向委員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可采取現場會議或通訊方式召

開。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

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每一名

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與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

決,必要時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

     第十五條   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

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

當事人應回避。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

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

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

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

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對本工作細則作出相應修訂后報董事會

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并負責修訂及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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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考核委員會 許繼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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