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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焦點:天茂集團: 輿情管理制度(202210)

2022-10-28 20:04:04 來源:證券之星

          天茂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輿情管理制度

     (經2022年10月28日召開的第九屆六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資料圖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天茂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應對各類輿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妥善處理

各類輿情對公司股價、公司商業信譽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

響,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輿情”包括:

 (一)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公司進行的負面報道;

 (二)社會上存在的已經或者將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造成股價異常

波動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

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三條    公司輿情應對堅持“依法應對、主動引導、統一指揮、

注重實效”的總體原則,有效引導內部輿論和社會輿論,避免和消除

因媒體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

象。

        第二章 輿情管理的組織體系及其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是媒體質疑危機時)實行統

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第五條   公司成立應對輿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輿

情工作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董事會秘書任副組長,成員由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輿情工作組是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是媒體質疑信

息)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處理工作,

就相關工作作出決策和部署,根據需要研究決定公司對外發布信息,

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決定啟動和終止各類輿情處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二)擬定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方案;

  (三)協調和組織各類輿情處理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四)負責做好向證券監管機構的信息上報工作及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信息溝通工作;

  (五)各類輿情處理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輿情工作組的輿情信息采集設在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

責對公眾媒體信息的管理,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輿情、社情,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變動情況,研判和

評估風險,并將各類輿情的信息和處理情況及時上報輿情工作組。

  第八條    輿情信息采集范圍應涵蓋網絡媒體、電子報、微信、博

客、微博、問答、論壇、貼吧等各類型境內外互聯網信息載體。

  第九條    董事會辦公室設專人負責建立輿情信息管理檔案,記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題目、質疑內容、刊載媒體、情況是否屬實、

產生的影響、采取的措施、后續進展”等相關情況,該檔案應即時更

新并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條    其他各職能部門作為輿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門,主要應履

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開展輿情信息采集相關工作;

  (二)及時向董事會辦公室通報日常經營、合規審查及審計過程

中發現的輿情情況;

  (三)其他輿情及管理方面的響應、配合、執行等職責。

         第三章 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原則及措施

  第十一條    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原則:

  (一)快速反應、迅速行動。公司應保持對輿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應、迅速行動,快速制定相應的媒體危機應對方案。

  (二)協調宣傳、真誠溝通。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協調

和組織好對外宣傳工作,嚴格保證一致性,同時要自始至終保持與媒

體的真誠溝通。在不違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披露規定的情

形下,真實真誠解答媒體的疑問、消除疑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況下引發不必要的猜測和謠傳。

  (三)勇敢面對、主動承擔。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表現

出勇敢面對、主動承擔的態度,及時核查相關信息,低調處理,暫避

對抗,積極配合做好相關事宜。

  (四)系統運作、化險為夷。公司在輿情應對的過程中,應有系

統運作的意識,努力將危機轉變為商機,化險為夷,塑造良好社會形

象。

  第十二條   各類輿情信息的報告流程:

  (一)知悉各類輿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應,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專

職工作人員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在知悉各類輿情信息后立即匯

報至董事會秘書。

  (二)上報公司領導及監管部門:

第一時間采取處理措施;

極推進,第一時間作出應急反應;

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十三條   各類輿情信息處理措施:

  (一)各類輿情被主要財經媒體報道、轉載,可能或已經對公司

股價造成較大影響時,公司應主動自查,及時與深圳證券交易所溝通

并發布澄清公告,同時將輿情自查情況上報,必要時還可聘請中介機

構(包括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見;

  (二)加強與投資者溝通,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

充分發揮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的作用,保證各類溝通渠道的暢通,及

時發聲,向投資者傳達“公司對事件高度重視、事件正在調查中、調

查結果將及時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導化解工作,使市場充分了解情

況,減少誤讀誤判,防止網上熱點擴大;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強危機恢復管理,對危機處理結果進行全面評估,并制

定實施恢復管理計劃,總結經驗,不斷提升在危機中的應對能力。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及相關知情人員對前述輿情負有保

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對外公開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如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發生,給公

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內部通報批

評、處罰、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關聯人或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應

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體

質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價格變動,給公

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

《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實施后,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之修訂權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訂時

亦同。

                天茂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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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管理制度 天茂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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