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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江股份: 盤江股份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2022-11-14 23:11:35 來源:證券之星

        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資料圖】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董事會授權管理,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

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決策機制,根據《公司章

程》

 《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公司董事會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并遵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國資監管機構等相關

規定的前提下,按照審慎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將董事會職權范圍

內的部分事項決策權授權總經理。

  第三條   授權堅持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動態調整等基本原

則,實現規范授權、科學授權、適度授權。

  第四條   堅持授權不免責,授權不等同于放權,董事會須切

實落實授權責任,加強授權執行監督。

           第二章 授權事項行權程序

  第五條   授權范圍按動態調整原則形成授權決策事項清單

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由董事會決定。

  第六條   本辦法授權決策的具體事項發生時,黨委不再前置

研究討論。

  第七條   授權決策事項,一般采取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形式

進行決策,根據議題需要由總經理決定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

  第八條    授權對象應當本著維護股東和公司合法權益的原

則,嚴格在授權范圍內作出決定,杜絕越權行事。

           第三章   授權決策事項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對以下事項行使決策權,具

體授權內容為:

  (一)研究決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固定資產收購、出售、

損失、核銷、處置事項:

準)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

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

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

潤的 5%。

  (二)單筆 2 億元人民幣及以下,公司本部與合并報表范圍

的子公司(含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子公司,該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東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短

期內部借款、委托貸款;

  (三)3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對外捐贈;

  (四)研究決定超出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10%以內的實際投資;

  (五)研究決定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包括承

擔的債務和費用)低于 30 萬元的關聯交易以及公司與關聯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的交易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0.5%的關聯交易;公司在

連續 12 個月內發生的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以及與不同關聯

人進行的相同交易類別下標的相關的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

原則,適用于本項規定。

  (六)研究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行使所投資全資子公司股東權利所涉及的以下事

項,授權總經理決策。主要包括:

  (一)批準公司章程修訂案;

  (二)批準發展規劃;

  (三)確定或調整主業;

  (四)決定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工資總額預算方案;

  (六)其他需由股東作出決議的事項。

            第四章   授權管理

  第十一條    授權決策事項決策后,由授權對象或相關單位組

織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執行情況

應每半年書面向董事會報告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報告。

  第十二條    當遇到特殊情況需對授權事項決策做出重大調

整,或因外部環境出現重大變化不能執行的,授權對象應當及時

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    董事會根據授權對象的行權情況評估授權效果,

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風險控制能力、內外部環境變化等條件,

對授權事項實施動態管理,及時調整授權范圍、標準和要求。

               第五章    責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是規范授權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授權事項

開展跟蹤監督檢查,發現授權對象行權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

正。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協助董事會開展授權管理工作,組織

跟蹤董事會授權的行使情況,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授權管理工

作的歸口部門。

     第十六條   授權對象存在下列情況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

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在授權范圍內作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的決定;

  (二)未正確行使授權導致決策失誤;

  (三)超越授權范圍作出決策;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追責情形。

     第十七條   授權決策事項出現重大問題,董事會作為授權主

體的責任不予免除。董事會在授權管理中有下列行為,應當承擔

相應責任:

  (一)超越董事會職權范圍授權;

  (二)對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的事項進行授權;

  (三)未對授權事項進行跟蹤、檢查、調整,未能及時發現、

糾正授權對象不當行權行為,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追責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凡本辦法未涉及的授權事項,按照《公司法》

                             《證

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

                  、“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202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貴州盤江精煤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

             (公司董發〔2021〕6 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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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盤江股份 管理辦法 董事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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