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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 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2023-06-05 17:58:39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300238     證券簡稱:冠昊生物         公告編號:2023-037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資料圖片)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

議于 2023 年 6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會議室以現場會議及通訊會議的方式召

開,會議通知已于近日以專人送達、郵件、傳真等方式送達全體董事和監事。本

次會議應出席董事 9 名,實際出席會議董事 9 名。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張永明

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監事、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和

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

  會議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經與會董事的認真審議與表決,形成如

下決議:

  (一) 審議通過《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

人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公司將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

經第五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資格審查,并征得被提名人對提名的明確同意后,公

司董事會提名張永明先生、王新志先生、孫峰女士為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

選人,任期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三年。非獨立董事的簡歷詳見附件。

  上述董事候選人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人數總計未超過公司

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為確保董事會的正常運作,在新一屆董事會就任前,原董事仍將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董事職務。

  本議案以逐項表決的方式審議,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公司獨立董事已就該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刊登于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上的相關公告。

  本議案尚需提請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采取累積投票制

表決方式。

  (二) 審議通過《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公司將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

經第五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資格審查,并征得被提名人對提名的明確同意后,公

司董事會提名鄧超先生、韓俊梅女士為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任期自公

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三年。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簡歷詳見附件。

  為確保董事會的正常運作,在新一屆董事會就任前,原董事仍將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董事職務。

  本議案以逐項表決的方式審議,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獨立董事候選人鄧超先生、韓俊梅女士已按照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

則》的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以上兩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

性尚需經深交所備案審核無異議,股東大會方可進行表決。

  公司獨立董事已就該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刊登于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上的相關公告。

  本議案尚需提請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采取累積投票制

表決方式。

  (三) 審議通過《關于召開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同意定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召開 2023 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審議上述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上的《關于

召開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附件:

        公司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簡歷

  張永明先生:1972 年出生,中國國籍,管理學博士,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

商管理碩士。曾任北京興君士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主管;北京東方永嘉財經顧問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北京開明智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F任冠昊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廣東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廣州永金源

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北京天佑興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奧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南京奧特佳祥云冷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南京奧特佳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江蘇天佑金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北京

世紀天富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北京長江興業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

  張永明、林玲夫婦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通過廣東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紀天富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計持有公司股份

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存在作為失信被

執行人的情形,其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王新志先生:1963 年出生,中國國籍,復旦大學遺傳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曾任珠海億勝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董事、總裁;珠海億勝醫藥有限公司董事長;珠

海億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珠海市政協第九屆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副主任?,F為中國非公立醫院醫療機構協會眼科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

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損傷與修復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

藥保健品專業委員會第一屆理事會副會長、中國醫學裝備協會眼科專業委員會第

一屆委員會委員?,F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王新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從未受過中國證監會

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

存在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其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關規定。

  孫峰女士:1970 年 12 月出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第二軍

醫大學藥學院畢業,曾在原軍事醫學科學院長期從事標準化管理工作,獲得軍隊

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3 項,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 5 項,中國包裝總公司科

學技術二等獎 1 項?,F任北京天佑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孫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從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

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存

在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其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

規定。

           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簡歷

     鄧超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管理學博士。1991年3月起在中南

大學任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部軟科學基金等項目及各類橫向項目20余項?,F任

中南大學商學院金融系教授、湖南長遠鋰科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株洲千金藥

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市燕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江帕瓦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鄧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從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

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3.2.3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存在

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其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

定。

     韓俊梅女士:1963 年出生,中國國籍,畢業于西南財經大學。曾任職廣東

金融學院會計學院(已退休)擔任會計學教授,會計學院原黨總支書記,管理學

生工作 15 余年;曾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擔任中央電視大學《金融會

計》課程主講教師,曾被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評為“全國優秀教師”。現擔任《會

計原理》、《金融會計》本科課程、擔任國際金融理財師(AFP)及國際財資管

理師(CTP)講師、全國十佳金融理財師。曾任新會農村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中

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專家組成員,佛山市科技金融協會特聘專家組

成員。曾多次在國內《浙江金融》、《南方金融》、《人大金融》等雜志上發表

論文近 30 篇,主編國家十一五規劃教材《商業銀行會計》,參編《歐元創世紀》、

《外匯銀行會計》等 5 部書籍。

  韓俊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從未受過中國證監會

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3.2.3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存

在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其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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