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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 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全球快資訊

2023-06-05 22:15:33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3048                   證券簡稱:浙江黎明            公告編號:2023-019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資料圖片)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211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2      -          2023/6/13     2023/6/13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146,880,000 股為基數,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211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30,991,680.00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2    -        2023/6/13      2023/6/13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

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公司股東浙江自貿區黎明投資有限公司、浙江自貿區佶恒投資有限公司、舟山市易凡股權

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富聚灃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現金

紅利由公司直接派發。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 A 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

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和《關于上市

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的規定,個人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

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

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 0.211 元。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

票時,將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

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

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將在收

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

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

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

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

利為人民幣 0.1899 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

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

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

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1899 元。如 QFII 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

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

出申請。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股息、紅利

所得稅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 0.211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股東對于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80-2921120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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