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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志電器: 鳴志電器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3-06-07 16:58:12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3728               證券簡稱:鳴志電器           公告編號:2023-032

                    上海鳴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700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

    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420,063,00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

    金紅利 0.0700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29,404,410 元。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四、分配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

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

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

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經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確認,除 4 名指定股東(上海鳴志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凱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新永恒公司、金寶德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的

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外,公司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

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5〕101 號)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700 元,

待其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

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

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再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由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計征稅率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

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

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

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規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紅利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即稅后每股實際派發

現金紅利人民幣 0.0630 元。

(3)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 10%

稅收政策的通知》

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630 元。如相關股

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

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

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47 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

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630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規定在取得

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

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

股人民幣 0.0700 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公司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上海鳴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52634688

聯系郵箱:dm@moons.com.cn

聯系地址:上海市閔行區鳴嘉路 168 號

特此公告。

                       上海鳴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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