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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纖: 獨立董事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和獨立意見

2023-08-25 17:23:08 來源:證券之星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資料圖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 1 號--業務辦理》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我們對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相關事項發表

獨立意見如下:

  一、對資金占用和對外擔保發表的獨立意見

金的情況,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并延續到報告期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

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的情況,未發生各種違規對外擔保情況,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并延續至報告期

內的對外擔保、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二、對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的獨立意見

  為了規范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2022 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15 號)等法規的要求,公司和保薦機構

分別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達灣支行、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營支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

方監管協議》。在上述銀行開設了銀行專戶對募集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公司在履

行三方監管協議進程中不存在問題。

  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設置了嚴格的權限審批制度,以保證專款專用。根據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規定,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

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20%的,應當由銀行及時以傳真

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我們認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嚴格按照相關《募集資金三方監管

協議》的規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資金,符合有關募集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已披露的相關信息,不存在不及時、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

況。

 獨立董事:徐樑華、丁晉奇、呂曉波、王玉萍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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