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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因工受傷亦能享受工傷待遇,這4種特殊情形不能認定

2022-07-07 11:43:42 來源:工人日報

通常情況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為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因工受傷亦能享受工傷待遇,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4種特殊情形作出規定,使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因工受傷勞動者的用工主體責任。此時,認定工傷及享受工傷待遇就無須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了。對此,以下案例評析給出了相應的法理依據。

【案例1】 違法轉、分包工程,轉、分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21年6月11日,業興建設公司承建某小區商品樓工程后,將該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體包工頭楊大軍,由楊大軍組織張洪奎等多名農民工進行實際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時許,張洪奎駕駛無牌三輪車在施工現場倒砂過程中,該車側翻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洪奎的妻子胡麗榮以業興建設公司為被申請人,請求仲裁裁決確認張洪奎與業興建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請求被駁回后,胡麗榮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因未獲支持,胡麗榮又以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得到法律支持。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上述規定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承包單位存在違法轉包的情形時,承包單位承擔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本案中,業興建設公司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楊大軍,屬于違法分包。而張洪奎為楊大軍聘用,在干活時死亡,屬于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傷亡,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2】違法掛靠經營,被掛靠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齊福生購置大型貨車后掛靠在金鼎物流公司名下,并聘用司機潘志利駕駛該貨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2021年3月21日,潘志利駕駛貨車在一路口裝泥土時,該車輛發生側翻,潘志利從駕駛室跳車避險時摔傷。經送醫診斷,潘志利左尺骨鷹嘴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潘志利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后,潘志利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確認他與金鼎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未獲支持。經潘志利本人申請,公司所在地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潘志利在交通事故所受傷為工傷。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結論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駁回公司訴求。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本案中,齊福生將其所有的貨車掛靠在金鼎物流公司對外經營,其聘用的司機潘志利在駕駛過程中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雖然潘志利與金鼎物流公司不具備實質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但根據上述法律解釋,受傷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并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唯一前提,因此,金鼎物流公司應對潘志利受到的事故傷害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案例3】超齡農民工受傷,由具備用工資格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金鑫建筑公司承建東湖人家項目工程后,將木工工程交由無施工資質的個體業者呂樹新施工。63歲的農民工賀斌經人介紹到該工地從事木工勞動,并與呂樹新口頭約定日工資為300元。

2021年4月18日下午14時許,賀斌在施工中被模板砸傷右手,醫生診斷為右手第二指端骨折。事后,賀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以賀斌已超過60周歲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上述規定表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受傷,無論是否簽訂用工合同,亦無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要沒有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且是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包括視同工傷等情形,均可構成工傷。

本案中,賀斌雖然年過60周歲,但作為農民工他沒有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依據上述規定,賀斌可依法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或通過訴訟等程序主張工傷待遇。

【案例4】退休返聘人員受傷,原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王世秋是某配件鑄造公司六級鉗工。退休時,他被公司返聘為技術員,月薪4000元。2021年11月12日晚下班前,他正在操作機器時突然停電,沒過一會兒又來電了。而此時他的右手正放在剛停下來的機床轉輪上,其右手構成9級傷殘。

醫療期滿后,王世秋要求公司給付工傷待遇。公司只同意為他報銷基本醫療費用,別的一概不管。

【評析】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明確指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王世秋已達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退休手續,與涉案公司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但因其系被公司返聘后,在為公司工作時受傷,故公司應當向其給付工傷待遇。

標簽: 因工受傷亦能享受工傷待遇 特殊情形 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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