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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焦點:海南礦業: 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2022-11-14 22:54:00 來源:證券之星

            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2022 年 11 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及由董事會聘

      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甄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

      《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和《海南礦

      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設立的專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董事

      及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

      出建議。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且其中獨立董事占多數。

第四條   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并經委員會選

      舉產生。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期間如

      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或獨立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

      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或補選主任委員。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 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1-

       (二)   遴選合格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

       (三)   對董事候選人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四)   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五)   就董事委任、更換的有關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形成議案后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選擇和審查程序:

       (一) 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新

           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

       (二) 委員會可在公司、控股企業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及

           高級管理人選;

       (三) 搜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情

           況;

       (四) 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及高級管理

           人員人選;

       (五) 召集委員會會議,根據相應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 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前,向董事會提出董事

           候選人和新聘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 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工作。

第十條    公司須為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公司管理層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

       配合提名委員會開展工作。在必要時,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

       士對相關事項提供專業意見,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委員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當有兩名以上委員提議或者主任委員

       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會議,并應提前三日通知全體委員。

       如遇情況緊急,需委員會要盡快召開會議的,可隨時通過口頭、電話、

       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主任委員應當在會議上做出

       說明。

第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

       主持。

第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書面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2-

       (一)會議日期、地點和召開方式;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會議議題和會議通知由主任委員擬訂,并通過董事會辦公室送達委員會

       全體成員。

       緊急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前款第(一)、(二)、(三)項內容,以及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可通過現場、

       通訊或現場結合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

       通過。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并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提交由該委員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他委

       員代為出席并發表意見。授權委托書須明確授權范圍和期限。每一名委

       員最多接受一名委員委托。獨立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

       委托其他獨立董事委員代為出席。

第十六條   委員會現場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在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時,委員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送達

       董事會辦公室。通訊表決應規定表決的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內未表達

       意見的委員,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七條   委員會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當回避。因委員會成員

       回避無法形成有效審議意見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審閱會議記錄并在

       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存。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審閱決議內容并在

       會議決議上簽名,會議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會議應到委員人數、實到人數;

                   -3-

        (三) 說明會議的有關程序及會議決議的合法有效性;

        (四) 說明經會議審議并須表決的議案內容和表決結果;

        (五) 其它應當在決議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必要時可按需邀請公司其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

        議。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

        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守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中,“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定執行;本工作細則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及上

        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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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海南礦業 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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