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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_今亮點

2023-05-10 23:00:04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5167               證券簡稱:利柏特               公告編號:2023-033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江蘇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

       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35 元(含稅)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18       -      2023/5/19       2023/5/19

?   差異化分紅送轉: 是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7 號——回購股份》的規定,公司回購

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 3,421,005 股不參與利潤分配。

    (1)本次差異化分紅方案

    根據公司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 2022 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公

司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為基數,每

                    。

     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為 449,070,000 股,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持有

                  。

     (2)本次差異化分紅除權除息的計算依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進行差異化分紅,上述公式中現金紅利指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后計算的每

股現金紅利,按照以下公示計算:

     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445,648,995

×0.035)/449,070,000≈0.03473 元/股。

     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不進行送轉股,故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 0。

     綜上,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03473)/(1+0)=前收盤價格-0.03473

元/股。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18         -           2023/5/19      2023/5/19

四、     分配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

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

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

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上海利柏特投資有限公司、振石集團(香港)和石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興

利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沈斌強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票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及《關于上市

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個

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

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內

(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5 元,待個人

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股息紅利差別化所得稅政策具體如下: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

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

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票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該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紅利繼續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

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15 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

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有關規定,按照 10%

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15 元。如相關股東認

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

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關

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有關規

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

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

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

予以退稅。

   (5)對于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

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5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512-89592521

   特此公告。

                             江蘇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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