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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簡訊:卓朗科技: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紅管理制度

2022-10-21 22:16:00 來源:證券之星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資料圖】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的分紅行為,建立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機制,充分

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

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

號)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2 年修

訂)

 》(證監會公告[2022]3 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及《天

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有

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潤分配及現金分紅政策

  第二條 公司應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努力實施

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特別是現金分紅政策。公司利潤分配的基本原

則和政策:

  (一)公司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利

潤分配政策,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二)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若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

在滿足現金股利分配的條件下,若公司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增長快速,

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現

金股利分配預案之外,提出并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三)在公司上半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高于當期實現

的凈利潤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

中期現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四)現金分紅比例及條件

足公司正常經營、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合并報表后當年實現的

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

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特殊情況是

指:

  (1)公司未來 12 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

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30%(募集資金投資的

項目除外);

  (2)公司未來 12 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

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20%(募集資金投資的

項目除外);

  (3)審計機構對公司當年度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

審計報告;

  (4)公司三年平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數時。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制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

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

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

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

規定執行。

  (五)公司股東存在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

股東所獲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六)公司未來股利分配規劃的制定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

閱一次公司未來分紅回報規劃。公司制定未來的股利分配規劃,經二

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且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后

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

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

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當以母公司報表可供分配利潤為依

據,同時應加強子公司分紅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現金分紅能力。除子

公司符合本制度第二條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子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

潤達到或高于其上年凈資產的 20%時,或者連續三年實現的凈利潤達

到或高于最近一年凈資產的 50%時,公司應通過子公司股東會、董事

會、監事會及委派的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提議、督促子公司進行分紅。

  第五條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以人民幣計價。應以每 10 股表述分

紅派息、轉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數應當以方案實施前的實際股本為

準。公司分派股利時,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代扣代繳股東股利收入

的應納稅金。

  第六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

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 2 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三章   股東回報規劃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著眼于公司的長遠和可持續發展,重視

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利潤分配政策

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在綜合分析所處行業狀況及盈利能力、可持

續發展能力、股東回報、外部融資環境及融資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

制定《未來三年分紅規劃》,明確三年分紅的具體安排和形式,現金

分紅規劃及期間間隔等內容。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每三年應當對上一次《未來三年分紅規劃》

及其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制定新的《未來三年分紅規劃》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

  第九條 公司應廣泛聽取股東對公司分紅的意見與建議,及時答

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并接受股東的監督。

          第四章   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

  第十條 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政策時,應當履行以

下決策程序:

  (一)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公司董事會在利潤

分配方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充分討論,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

續、穩定的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預案。

  (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利潤分配預案,需分別經全體董

事、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公司利潤分配預案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

董事表決通過,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

  (三)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四)董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利潤分配預案需提

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

通過。如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原

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布獨立

意見。

  (五)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

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與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

見和訴求,除安排在股東大會上聽取股東的意見外,還可采用網絡投

票或獨立董事征集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以及通過股東熱線電話、

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方式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

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第十一條 現金分紅政策的調整或變更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屬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重要決策事項,不得

隨意調整,確有需要進行調整或變更的,公司應以保護股東權益為出

發點,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詳細論證并說明原因,調整

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

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由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經公司

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

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公司同時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

況,并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護等。

  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對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及

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和

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并應對年度內盈利但未提

出利潤分配的預案的情況及相關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發表專項說明和

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與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稱“以上”

              、“以內”

                  、“以下”、

                       “屆滿”都含本

數;“不滿”、

      “以外”、

          “超過”

             、“低于”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此前

制定并實施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分紅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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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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