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2022-10-24 23:04:27 來源:證券之星
青島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青島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完善公司治理
結構,規范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根據《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
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和《青島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便利股東權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動
交流和訴求處理等工作,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
認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業整體價值,實現尊重投資者、回報投資者、保
護投資者目的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積極、主動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積極參與和支持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
作人員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相關規定,體現公
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
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發布尚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發布含有誤導性、虛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選擇性透露或者發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遺漏;
(四)對公司證券價格作出預測或承諾;
(五)未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公司發言;
(六)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為;
(七)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八)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或者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正常交易的
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合規性原則。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應當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基
礎上開展,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
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
(二)平等性原則。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投資
者,尤其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活動創造機會、提供便利。
(三)主動性原則。公司應當主動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聽取投資者意
見建議,及時回應投資者訴求。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應當注重誠信、堅守底
線、規范運作、擔當責任,營造健康良好的市場生態。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工作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溝通對象包括: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的投資者和潛在的投資者);
(二)證券及行業分析師、研究員,基金經理等;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證券監管部門等相關機構。
第七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內容;
(三)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設;
(六)股東權利行使的方式、途徑和程序等;
(七)投資者訴求處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挑戰;
(九)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公司應當多渠道、多平臺、多方式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通過
公司官網、證券交易所資者關系互動平臺、新媒體平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路演、分析師會議、接
待來訪、座談交流等方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交流。溝通交流的方式應當方便投
資者參與,公司應當及時發現并清除影響溝通交流的障礙性條件。
第九條 公司不得以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應當對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傳達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查,防止泄露未公開披露
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不慎泄露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應當立即
通過符合條件媒體發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東大會、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公司或
者相關個人接受媒體采訪;直接或者間接向媒體發布新聞稿;公司(含子公司)
網站與內部刊物;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
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與特定投資者、證券分析師溝通;公司其他各種形式的對外
宣傳、報告等。
第十條 公司在投資者說明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
系活動結束后應及時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并及時在互動易平臺刊載。活
動記錄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形式;
(二)交流內容及具體問答記錄;
(三)關于本次活動是否涉及應披露重大信息的說明;
(四)活動過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檔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投資者說明會
第十一條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公司將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
所的規定積極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情況、回答問題、聽取建議。
投資者說明會包括業績說明會、現金分紅說明會、重大事項說明會等情形。
一般情況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會出席投資者說明會,不能出席的將公開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一)公司當年現金分紅水平未達相關規定,需要說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后終止重組;
(三)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相關規則規定的異常波動,公司核查后發現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關重大事件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
(五)其他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投資者說明會召開前發布公告,說明投資者關系活動
的時間、方式、地點、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和活動主題等。投資者說明會原則上
應當安排在非交易時段召開。
公司將在投資者說明會召開前以及召開期間為投資者開通提問渠道,做好投
資者提問征集工作,并在說明會上對投資者關注的問題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 參與投資者說明會的公司人員應當包括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召開業績說明會,
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分紅情況、風險與困難
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上市公司召開業績說明會應當提前征集投資者提
問,注重與投資者交流互動的效果,可以采用視頻、語音等形式。
第四章 公司接受調研
第十六條 公司接受從事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的機構及個人、從
事證券投資的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調研機構及個人”)的調研時,妥善開展
相關接待工作,并按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調研機構及人員不得利用調研活動從事市場操縱、內幕交
易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
員工在接受調研前,應當知會董事會秘書,原則上董事會秘書應當全程參加采訪
及調研。具備條件的,可以對調研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九條 公司與調研機構及個人進行直接溝通的,除應邀參加證券公司研
究所等機構舉辦的投資策略分析會等情形外,應當要求調研機構及個人簽署承諾
書。承諾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公司許可,不與公司指定人員
以外的人員進行溝通或者問詢;
(二)不泄露無意中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
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三)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等研究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開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時披露該信息;
(四)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等研究報告中涉及盈利預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
資料來源,不使用主觀臆斷、缺乏事實根據的資料;
(五)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等研究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對外發布或者使用前
知會公司;
(六)明確違反承諾的責任。
第五章 互動易平臺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通過互動易平臺等多種渠道與投資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權專人及時查看并處理互動易的相關信息。公司應當通過互動易就投資者對已披
露信息的提問進行充分、深入、詳細地分析、說明和答復。
對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問題及答復,公司應當加以整理并在互動易以顯著
方式刊載。
公司在互動易刊載信息或者答復投資者提問等行為不能替代應盡的 信息披
露義務,公司不得在互動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投資者提問進
行回答。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互動易平臺發布信息的,應當謹慎、客觀,以事實為依
據,保證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傳性、誤
導性語言,不得誤導投資者,并充分提示相關事項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和風
險。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過符合條件媒體披露的內容為準,在互動易平臺發布的
信息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于互動易的答復應當謹慎、客觀、具有事實依據,不得
利用互動易平臺迎合市場熱點或者與市場熱點不當關聯,不得故意夸大相關事項
對公司生產、經營、研發、銷售、發展等方面的影響,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種價格。
第六章 投資者關系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二)組織與投資者溝通聯絡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三)組織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咨詢、投訴和建議等訴求,定期反饋給公司
董事會以及管理層;
(四)管理、運行和維護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渠道和平臺;
(五)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六)配合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工作;
(七)統計分析公司投資者的數量、構成以及變動等情況;
(八)開展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擔任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組織
和協調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職責提供便利條件。除
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避
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十四條 證券部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專職部門,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
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
證券部應配備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具體開展。
第二十五條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職業素養,誠實守信;
(二)良好的專業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
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處行業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員工進行投
資者關系管理的系統性培訓,鼓勵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市公司協會等舉辦的相關培訓,提高其與特定對象進行溝
通的能力,增強其對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理解,樹立公平披露
意識。
第二十七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可以創建投
資者關系管理數據庫,以電子或紙質形式存檔。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至少應包括
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各項活動,應當采用文字、圖表、聲像等方式
記錄活動情況和交流內容,記入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應當
按照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方式進行分類,將相關記錄、現場錄音、演示文稿、活動
中提供的文檔(如有)等文件資料存檔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與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原《青島海泰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青島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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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投資者關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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