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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控股: 監事會關于2022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

2022-11-09 23:11:45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002352       證券簡稱:順豐控股          公告編號:2022-119


(資料圖)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于 2022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

         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

  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

定,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

司內部進行了公示。根據《管理辦法》和《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簡稱“《公司章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 1 號——業

務辦理》等相關規定,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公司《2022 年股票期權激勵

計劃(草案)》

      (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預留授予部分的激勵對象人員

名單進行了審核,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一、公示情況說明

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的公告》。

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將公

司本次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職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 2022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內,凡對公示的激勵對象有異議者,可向公司

監事會反映。

激勵對象名單的任何異議。

   二、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

第 1 號——業務辦理》等相關規定,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本次預留授予激勵對

象名單進行審核,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重大誤解之處。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本《激勵計劃(草案)》規定不得參與本次股權激勵或不再符合參與本

次股權激勵的條件的;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

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

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監   事   會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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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 順豐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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